男子購仿真槍獲刑喊冤:沒想到被認定真槍
因網購了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的劉大蔚
“只要1.8J(焦耳)/ cm2(平方厘米)的標準不改變,我們都是‘軍火'重犯,上了公安部的重點監控名單,家人、孩子的生活學習一直都會受到影響!”看到群內的討論話題有些跑偏,群主曹茂立即提醒。
曹茂是成都一家廣告公司的職員,購買的12支仿真槍中有6支被認定為真槍,一審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改判3年。
曹茂和幾個有相同遭遇的人創立了一個微信群,群名叫“玩具蒙冤之家”。群成員從最初的4個人,增加到現在的80多人,或是當事人,或是家屬。
群友的職業遍布各行各業,有大學生、公司職員、銀行柜員、個體商戶、國企員工,甚至是政府官員。
這些人都因仿真槍被認定為真槍而獲罪,罪名從非法持有槍支罪到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罪,乃至走私武器罪,刑期從緩刑到無期不等。
他們是法院判決認定的罪犯,但在他們自己眼里,他們只是“一項不合理標準的受害者”。
網購槍中認定20支為真槍
曹茂的話提到了對子女的影響,這觸及了群成員的敏感點,并引發了一場不小的爭吵。
老麥說:“跟家里其他人有什么關系?什么年代了,還搞連坐制?”
老麥是廣州一家電臺的DJ,持有的3支仿真槍被認定為真槍,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冉世祥反駁道:“社區司法所的人告訴我,我的情況對孩子以后的影響會很大,上學政審都不容易過,考軍校、考公務員、進國企就別想了。”
冉世祥是蘭州的一個玩具小販,從批發市場進貨的5支仿真槍中有4支被認定為真槍,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半年,緩刑1年。
群里的爭吵還在繼續,但胡國繼并沒有參與進來。她還顧不上為這個問題擔憂,她的兒子劉大蔚剛成年就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罪名是走私武器罪,原因是劉大蔚從臺灣網購的24支仿真槍中有20支被認定為真槍。
一審判決的那天,18歲的劉大蔚聽到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時,當庭撕心裂肺地喊道:“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認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說完“回家”兩個字的那一刻,他哭了出來。
劉大蔚出生在四川省達州市,初中未畢業就外出打工。
2012年的一天,下了班的劉大蔚和朋友在工廠附近閑逛時,撿到了一張售賣仿真槍的廣告單。通過單子上的QQ號,他和臺灣賣家取得了聯系,對方稱臺灣造的仿真槍要比大陸的精致很多,這使從小就喜歡玩具槍的劉大蔚頗為心動。因為賣家暫時沒貨,劉大蔚就和對方保持著長期聯系。
2014年7月,劉大蔚借等待征兵的機會回家學車,恰逢賣家發來有貨的通知,并叫他上官網挑選型號。
“大蔚原來只打算買一兩支,但賣家說起送價是3萬元人民幣,大蔚看過官網的圖片后喜歡得不行,覺得錯過這次就沒機會了。”胡國繼回憶說。
胡國繼知道兒子是個槍癡,“他從小就喜歡玩具槍,大人帶他出去玩,吃的、穿的都不要,只要玩具槍。”劉大蔚也一再向父母保證,買過這一次就不買了。
“買玩具槍的錢是他自己這幾年打工攢下的,看他那個喜歡的樣子,我們也沒有理由不讓他買。”胡國繼說。
劉大蔚的父親說,哪個男孩子不喜歡玩具槍?這是男人的天性。
胡國繼和丈夫也曾擔心過臺灣的玩具槍標準和大陸的會有不同,“當時能想到的最壞情況就是沒收,怎么也沒想到玩具會被認定為真槍。”
為了湊夠3萬元,劉大蔚挑選了24支仿真槍,并在胡國繼的陪同下向臺灣賣家提供的賬戶匯了款。
匯完款后一周左右,臺灣賣家通知說交易取消。錢如約退了回來,但賣家并沒有解釋交易取消的原因。對胡國繼一家來說,這只不過是一次失敗的網購,“錢退回來了,也就沒有去多想,大蔚倒是不開心了好一陣子。”
他們不知道的是,臺灣賣家寄出的貨物已被福建海關截獲,劉大蔚選購的24支仿真槍中,有20支被認定為真槍。
2014年8月31日,劉大蔚在家中被警方帶走,罪名是涉嫌走私武器。
“我把仿真槍當孩子”
群里的爭吵已經接近尾聲,曹茂說:“1.8J/cm2的標準不改變,就只有我們覺得是玩具,全世界都覺得我們是壞人,住個賓館都要反復被查。”
1.8J/cm2,是群里出現頻率異常高的一個數值。確切地說,是槍口比動能1.8J/cm2。“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
這個數值是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判定槍支與非槍支的鑒定標準,也是把“玩具蒙冤之家”的成員們推向牢獄的關鍵。
多數時候,群里討論的都是沉重而嚴肅的問題,或是幫某個群友分析案情,或是討論申訴的途徑和相關法規。但最能讓他們滔滔不絕的話題,依舊是有關槍械的討論。仿真槍讓他們遭受了牢獄之災,但他們對仿真槍本身不曾有過半點怨恨。
一個群友說:“愛好是純真的!就像集郵一樣。我就這一個愛好,不抽煙不喝酒,晚上下班就回家。有的時候拿出來摸一摸就高興了。老婆孩子回娘家的時候,我會翻出來,抱著睡覺。”
呂耀威回應道:“我以前每拿到一把新的仿真槍,我都會把它放在枕頭邊,會把它當做我的孩子一樣。我從不認為自己是個罪犯,我只是一個熱愛這個運動的普通人。”
呂耀威原來在哈爾濱擁有一家汽車裝潢店,因持有的11支仿真槍被認定為真槍,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他口中的“運動”英文叫wargame,中文翻譯為野戰游戲,國內通俗的叫法是真人CS,是一種模擬戰爭對抗類游戲。談及仿真槍,繞不開這種曾經在國內風靡一時的真人CS。
“圈內人更愿意叫它WG。玩仿真槍的圈子少數是純收藏,掛墻上,多數就是用來玩WG的。”呂耀威說,“2009年我出事之前,WG 在國內風靡大江南北,光哈爾濱一個城市玩這個的就有上萬人。”
呂耀威認為,這個運動的性質就表明仿真槍不可能是有致傷力的。“我們玩的時候只需要戴個護鏡,夏天的時候就穿短袖短褲,因為穿厚一點被打中就感覺不到,游戲也沒法進行了。”呂耀威補充道,“同時,這是一個君子游戲,中彈者需要自己舉手退場,中彈不退場的被稱為橡皮人,這種人會被圈子排斥。”
槍械專家王曉云證實了呂耀威的說法,“WG興起于日本,仿真槍也由日本傳入中國,這種東西被設計的目的就是用于游戲,不可能打傷人。”
根據王曉云的介紹,仿真槍其實是國內一種模棱兩可的叫法,用于WG的槍形玩具嚴格意義上叫Airsoft gun,中文叫做軟氣槍。
軟氣槍的有效射程在5-10米。槍口直接抵著打在手掌上,皮膚會有紅腫,“相當于用指甲蓋狠狠彈一下的感覺”。5米左右被打到會有痛感,10米左右被打到就只有手指點一下的力度。“軟氣槍發射的BB彈一般能飛20米,這個20米的概念就是你扣動扳機后,能清晰地看到BB彈的飛行軌跡,然后它飛到20米的時候就掉下去了。”
據呂耀威回憶,當時玩WG的隊友,公檢法的人超過20%,包括退役的特種兵、在職的特警。“我被抓之前玩這個東西已經近20年了,都是公開玩的。但1.8 J/cm2這個標準從來沒人告訴我們,也沒有征詢我們的意見。”呂耀威說,“一下子,我的玩具就成了真槍,我就這樣進了監獄。”
軟氣槍與高壓氣槍有別
曹茂的經歷與呂耀威相似。“我從2007年開始玩WG,成都這邊一直有公開的場地,場地耍煩了就去山上玩。過年組織一次拓展賽,人數就有三百人,成都市里不同的WG戰隊都來,打輸了就下去。”曹茂說。
“直到前兩年,成都荷花池批發市場還有公開售賣仿真槍的。”曹茂說,“原來僅知道仿真槍可能是被公安行政管制的東西,被查到最多沒收、罰款,但從來沒有人來管過,更沒想到自己手里的東西會被認定為真槍。”
突然降臨的牢獄之災令呂耀威們措手不及,令他們更加無法接受的是警方和媒體對軟氣槍威力的描述。“媒體動不動就說,把BB彈換成鋼珠,仿真槍的有效射程可以達到50米。還有的說,仿真槍稍加改造,就可以發射制式子彈。”呂耀威說,“這些話我聽了就火冒三丈,我冤,我的‘槍’也冤啊!”
在槍械專家王曉云眼里,媒體的這些描述確實有些“缺乏常識”。王曉云說,軟氣槍提供給彈丸的能量是守恒的,而且彈丸質量越大,飛行距離越近,“打出去的鋼珠就像尿出去的一樣,但因為鋼珠的硬度較大,打雞蛋什么的確實更容易打破。”王曉云補充稱,“另一方面,軟氣槍本來就是用來打BB彈的,硬要打鋼珠,可能開幾槍就壞了。”
王曉云進一步強調,民眾應該把軟氣槍和大殺傷力的高壓氣槍區分開來。高壓氣槍被設計出來就是用來狩獵的,帶膛線的鋼制槍管,使用壓強極高的壓縮氣體,采用鉛彈等金屬彈丸,“像美國的禿鷹氣獵槍,一槍可以打死一匹馬,這才是真正需要嚴格管制的槍支。但我們因為宣傳不足,民眾常常把BB彈軟氣槍和鉛彈高壓氣槍混淆起來,并且錯誤地統稱為‘仿真槍’。”
近日,有一則9歲女孩被當兔子射殺的新聞,群內成員對這種行為都嗤之以鼻。“那些人用的就是高壓氣槍。我們玩的是追求健康的愛好,而他們追求的是暴力。”呂耀威說。
[要點提示]
2014年7月16日,18歲的四川達州小伙劉大蔚花3萬多元從臺灣賣家處網購24支仿真槍。匯完款后,該批槍形物被福建海關查獲。同年8月31日,劉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鑒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一審判決當天,劉大蔚當庭呼喊:“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認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根據現行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因仿真槍被認定為真槍而獲罪,罪名從非法持有槍支罪到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罪等,此類案件的核心是槍支認定的標準而引發關注。
專家認為,鑒于目前各種類型的仿真槍不斷出現,其外表與殺傷力也越來越接近真槍,使用仿真槍進行犯罪也呈現上升趨勢,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實行嚴格規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則不應當被支持。
[專家說法]
新標準在“殺傷力”鑒定上考慮到人體最薄弱部位
1996年出臺的《槍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槍支的法律定義,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但并沒有確定槍支的具體鑒定方法和量化標準。
公安部于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 提出了大陸地區首個槍支鑒定方法:將槍口置于距厚度25.4mm 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若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彈頭穿透松木板;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即可認定為槍支。
研究人員測試發現,彈頭具備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為槍口比動能16J/cm2,這與投射物穿透皮膚的比動能臨界值10-15J/cm2相近,證實了射擊松木板法的合理性。
2007年,大陸的槍支鑒定標準發生驟降。當年,公安部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以下簡稱《致傷力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若槍口比動能≥1.8J/cm2的,即認定為具有致傷力。這是1.8J/cm2這個數值首次出現在官方文件中。
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正式提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致傷力判據》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2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修改后的槍支認定門檻1.8J/cm2,是原有標準的九分之一,香港標準的四分之一,臺灣標準的十一分之一。
2000年,主持制定《致傷力判據》的首席專家、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專家季峻曾撰文討論槍支“殺傷力”的鑒定問題,他在文中指出,在制定刑事技術槍彈致人傷亡的標準時,應考慮到人體最薄弱的部位。在發表于2008年的一篇論文中,季峻指出,考慮傷亡的最低閾值時必須與現有的法規保持一致,《刑法》規定喪失視覺就視為重傷害,這說明在衡量殺傷力時應把“眼睛”作為基本條件。同時,他通過實驗得出,氣槍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2的情況下,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
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不應被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楊建順
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應當科學合理。為“加強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不僅需要有明確的鑒定標準,而且要求該鑒定標準是科學合理的。所以,從立法政策層面看,應當參考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做法,并結合本國社會治安需要,因時制宜作出調整,使槍支鑒定標準處于一個動態完善的過程。然而,與隨著形勢發展而調適的法益相比較,相對穩定的、普適的、具有實操性的這種法益更應當受到保護。更何況,無論是動態還是靜態的,槍支鑒定的相關標準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制定。如果對這里的槍支鑒定標準產生了質疑,則應當展開廣泛探討,進行深入思考,針對質疑者所提出的問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予以充分解釋和說明。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觀點和看法,甚至可以提出完全與實定法相悖的理論假設,但是,筆者認為,鑒于目前各種類型的仿真槍不斷出現,其外表與殺傷力也越來越接近真槍,使用仿真槍進行犯罪也呈現上升趨勢,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實行嚴格規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則不應當被支持。
另外,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只是法院判斷相關槍形物是否屬于槍支的依據,而不是法院適用刑法第151條進行定罪量刑的依據,故而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作出替代公安機關相關判斷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