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取消14類奇葩證明 含計劃生育證明等
核心提示|居民生活中繁瑣的證明,有些是相關部門把自身應履行的職責推給了辦事人,有些根本沒必要,有些很奇葩。記者昨日獲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民生服務事項中繁文縟節和不必要證明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印發,取消了14類22項民生服務事項中增加群眾負擔、不符合簡政放權精神的繁文縟節和不必要證明。
14類證明以后不用出具啦以前群眾的麻煩今后交給政府部門吧
1.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涉及事項:寺觀教堂外其他固定處所的設立審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科級及以下因公出國(境)政審、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取消理由:因工作的敏感性或日常管理確實需要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并獲取相關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2.健康狀況證明
涉及事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取消理由:公民身體是否健康,是否能夠從事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勞動,是公民自主決定的事情,不應作為行政機關硬性要求的條件。
3.沒有不良記錄和投訴證明
涉及事項: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農村勞動力定點培訓機構。
取消理由:人社部門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培訓機構具有監管職能,應當通過監管掌握培訓機構的具體情況,因而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農村勞動力定點培訓機構時,不必再要求提供關于培訓方面的不良記錄和投訴證明材料。
4.計劃生育證明
涉及事項: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外地進鄭企業人員登記。
取消理由:計劃生育監管是計生部門法定職責,公民是否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應影響到其基本的就業權和生存權。確需了解的,相關部門應當向計生等部門核實。
5.無債權債務證明
涉及事項:科級及以下因公出國(境)政審。
取消理由:債權債務關系是公民基本民事關系,與因公出國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再納入政審范圍。
6.工作調動表
涉及事項:受理市外轉入正規人事檔案。
取消理由: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可以通過查閱其人事檔案了解辦理人的工作關系狀況,且《工作調動表》多數相關部門已不再辦理,再要求服務對象提供該表不符合簡政放權精神。
7.外傷證明
涉及事項:城鎮居民醫療費用報銷。
取消理由:社區無法掌握和證明居民外傷情況,為優化辦事流程,改為由本人書寫情況說明,并由市人社局調查核實。
8.戶籍證明
涉及事項:工傷人員享受定期待遇資格調查。
取消理由: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公民提供了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即可證明其身份,無需再開具戶籍證明。確需核實戶籍情況的,人社部門應當和公安機關聯系,不得交由公民個人辦理。
9.單位介紹信
涉及事項之一:單位專管員查詢本單位人員參保信息、開具本單位人員參保證明。
取消理由:在辦理該項民生服務事項時,單位專管員提供有單位的社保登記證,能夠證明該單位專管員是受單位委托來辦理相關事項,無需再要求單位開具介紹信。
涉及事項之二:鄭州市企業辦理“三無證明”(無質量安全事故、無市場不良行為、無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無在建工程及辦理其他有關企業及其人員資質資格等。
取消理由:有關部門為證明經辦人是受所在企業委托辦理相關事項而要求企業提供,事實上經辦人和委托企業的委托授權書即能夠起到證明作用。
10.誠信證明
涉及事項:外地建筑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監理企業及其他中介機構信用登記。
取消理由:外地企業或中介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情況屬于當
地建設主管部門監督范圍,業務辦理中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內部公文函請有關部門告知相關情況和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等了解相關信用信息,無需企業自行辦理。同時,信用登記亦不在市城建委的行政權責事項清單之列。
11.同意骨灰取走證明
涉及事項:烈士陵園骨灰取走手續。
取消理由:是否從烈士陵園取走骨灰是烈屬自主范圍的事,無需故者生前單位老干部管理機構開具的同意骨灰取走證明。
12.與已故人員關系證明、其他子女同意補證聲明等
涉及事項:烈士陵園骨灰遷出手續、烈士陵園墓地管理流程中補證手續、烈士陵園墓地管理流程中變更持證人手續。
取消理由:持證人持有的墓地使用證明等已經能夠證明其與故者的關系,無需故者家屬提供故者單位或持證人單位、社區出具的與故者關系的證明,其他子女同意補證的聲明。墓地持證人變更是公民之間的民事行為,無需再提供轄區派出所、單位或社區出具的與故者關系及申請變更的證明。
13.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證明
涉及事項:危險品運輸車輛新車登記注冊。
取消理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后,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可以通過系統及時查詢,上述證明已無必要讓當事人提供,相關部門通過網絡查詢更方便、快捷。
14.中型以上客車備案證明
涉及事項:中型以上客車補領、換領牌證。
取消理由:車輛登記由公安機關負責,登記車輛的信息由公安機關掌握,中型以上客車辦理補領、換領牌證業務時,公安機關在系統內部即可獲取相關信息,且實施備案管理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又增加了車輛所有人的負擔。
三項提醒要看清
一定注意被取消的證明中的特定范圍
據了解,本次取消的只是14類證明中針對22個特定事項的證明,其余暫不延伸。鄭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例如本次取消的健康狀況證明,涉及的具體民生服務事項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也就是說,以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用出具健康證明了,但其他方面的健康證明并未取消,比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廚師等工作仍然要出具健康證明。”
“本次取消14類22項不必要證明,只是一個初步清理的成果。以后,根據相關部門清理和群眾投訴情況,我們會陸續取消更多繁文縟節和不必要證明。”上述負責人說。
遇到要不必要證明咋辦?打電話投訴舉報!
這些不必要證明,大多是政府部門把自身應當履行的監管職責交由當事人來承擔了。以后,由政府部門不恰當地轉移給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環節將被全面取消,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凡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部門和單位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不得再依據規章和其他一般規范性文件增設辦事前置條件和辦事環節;正在實施的,要根據《通知》精神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清理取消結果。
除了政府部門自查清理之外,還啟動了投訴監督倒逼機制。以后,群眾在辦事中遇到有關部門在履職盡責中擅自增加繁文縟節,或要求提供不必要證明的,可以向這兩個部門舉報投訴。
鄭州市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電話:(0371)12388(24小時);鄭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371)67887372(工作時間)。
政府部門辦事會懈怠?追責!
據了解,本次被取消的不必要證明可以歸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完全沒必要開具,以后徹底取消不用提供了,例如同意骨灰取走證明等;第二種是辦事人個人不用再提供,當確實需要時,由行政機關通過內部征詢機制來對接,如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等;第三種是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能,自行調查核實情況,不需辦事人提供證明,例如外傷證明、沒有不良記錄和投訴證明等。
針對第二種情況,有市民發出了疑問:“自己不用跑腿了,只需要等相關部門內部征詢,但是征詢要多久,會不會比自己跑腿更慢呢?”
對此,《通知》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實際管理工作需要,確需有關證明和核實有關情況的,由相關部門或者民生服務事項辦理部門直接征詢對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接受征詢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征詢請求當天予以回復,逾期回復將被問責和通報。
此外,對于無法律法規依據繼續實施增設繁文縟節和不必要證明的情況,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處理結果在全市予以通報。(記者王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