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提高5% 每年最高報10萬
用人單位的繳費狀態,將不再對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帶來影響;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也將從6萬元提高到10萬元。昨日,東方今報記者從鄭州市人社局獲悉,鄭州市政府已經同意,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新的政策將從2016年正式施行。
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不受原單位繳費狀態影響
根據調整后的政策,用人單位繳費與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分開管理。首先,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繼續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其次,對于無在職職工或發生破產、解散、撤銷、注銷的,用人單位不再為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繳納一次性10年的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繼續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最低繳費年限 由5年調整為10年
此次調整,還進一步明確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計算方式,(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最低繳費年限保持不變,仍為男性滿25年,女性滿20年,同時將實際最低繳費年限從5年調整為10年。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減半。
個人繳費最低平均每年120元
居民醫保方面,根據國家、省有關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參保居民個人繳費平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調整居民醫保繳費標準:18周歲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歲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嬰兒每人每年120元,大中專學生每人每年60元。未按新標準繳納2016年度居民醫保費的,在繳納2017年度居民醫保費時一并補齊差額部分。
住院起付標準提高 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
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類、二類、三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調整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由75%、75%、70%、65%調整為80%、80%、75%、70%;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從6萬元提高到10萬元。此次調整,還提高了大中專學生門診統籌保障能力,將大中專學生門診醫療費統籌標準,由每人每年50元調整到60元;此外,還將參保居民長期在外地居住期間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按程序申報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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