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16:34:00 來源:映象網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 通訊員 張琦)10月23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省高院對我省敲詐勒索、詐騙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數額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其中,敲詐勒索3000元、詐騙5000元、挪用公款3萬元為“數額較大”起點。
省高院刑三庭庭長付保玉表示,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這三個罪名在實踐中是較為常見、非常復雜、也存在較多爭議的罪名。在這次規范性文件出臺前,適用的數額認定標準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時確定的標準。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上述三個罪名原來的數額認定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案件審理的需要,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對于敲詐勒索犯罪,涉案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5萬元、40萬元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對于詐騙犯罪,涉案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分別認定為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另外,對于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付保玉表示,現在已將三個文件印發至全省法院,已經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