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06:43: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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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多處現錯別字
鄭州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多處現錯別字
您知道“狂戶”一詞的含義嗎?字典中沒有解釋,可它卻出現在鄭州市一些小區的宣傳欄里。昨天,有市民反映:經二路瑞奇公寓宣傳欄里,粘貼的由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等三個部門編印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公告中,出現了一個新詞兒——“狂戶”,“明顯就是錯別字,權威部門的公告還能有錯,真讓人抓狂!”
公告里“獨戶”誤為“狂戶”,讓人費解
實地走訪
昨天上午9時,記者看到,瑞奇公寓門口的宣傳欄里,貼著一張嶄新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公告”(簡稱公告、條例)。而“狂戶”一詞,就出現在公告中的條例正文里:第二章養犬登記的第10條“居民申請養犬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其中第二條為“有固定住所且狂戶居住”。
經核實,瑞奇公寓屬豐產路街道辦事處管轄。隨后,記者走訪了轄區內多個小區,發現“狂戶”一詞,在宣傳欄里粘貼的公告中,均有出現。
昨天下午,記者在經八路、花園路、文化路、南陽路等辦事處管轄的區域內走訪。無獨有偶,紅旗路10號院、經七路24號院等小區內的公告中出現的也是“狂戶”一詞。而在二七建筑公司家屬院、郵電局家屬院、西關虎屯等小區,《公告》中的“狂戶”被“獨戶”取代。
為查找條例最準確的表達方式,記者登錄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官方網站,在這則發布于2007年12月14日的《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中,記者所求證的疑點,正確的表達方式應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一份公告中,出現了多處明顯錯誤
錯誤查證
那么,這樣一則由“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鄭州市城市管理局”三個部門編印的公告中,除了熱心市民“啄”出來的“瑕疵”外,還有其他表達不準確的地方嗎?
昨天下午,媒體一位資深校對工作人員對該《公告》進行簡單的校對。結果令人“驚呆了”!這則《公告》竟然出現了四處“瑕疵”。
同是《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結尾處“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養犬”,出現了重復表達的錯誤,“不得”前面被誤加了“養犬”二字,即“養犬不得養犬”。而第二處錯誤,就是市民指出的“獨戶”被誤寫成“狂戶”。
此外,《條例》中的一句話,竟然多寫了一個“由”字,即“可以由由城市街道辦事處”。最“低級”的錯誤,則是在表達結束時,把句號都給漏掉了。
(記者 賀笑天 文 李康 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