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1 08:53:00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網友評論0條 查看全文(共1頁)
死者家屬索賠百萬元,法院一審判決公安和拘留所擔責三成
新快報訊 2012年12月,阿良(化名)在增城無證駕駛摩托后發生交通事故,遂被處拘留十天,其間腦出血身亡。其家屬遂認為增城公安和拘留所存在失職,要求賠償損失100余萬元。法院一審判賠30余萬元,家屬不服,提出上訴,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開審。
禍起:騎摩托車撞自行車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6時,阿良無證駕駛摩托車在增城市小正公路與一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阿良和對方都受傷。阿良承認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摩托車也沒申領號牌,說腳部受傷外,其他地方沒有受傷。稍后,阿良被送往醫院檢查腳部后,被認為無大礙,遂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
據阿良收拘多名室友介紹,阿良當日到達后“身體、精神等方面很差,還嘔吐,飯后在床上睡覺”。次日起床,同室友發現,阿良不省人事便報警。
拘留所派出民警給阿良進行了治療,但其沒有執業醫師資格。下午1時許,拘留所把阿良送市醫院、通知家屬,并要求解除拘留。醫院對阿良頭部進行CT檢查后確認腦部出了問題。
增城市公安局當日即同意解除拘留。后因醫療費用巨大,阿良轉院至中醫院住院治療,治療至2013年1月6日出院。兩日后,阿良在家中死亡。
庭審:拘留所存在行政違法
法院認為,本案負責健康檢查的民警沒有執業醫師的資格,拘留所存在行政執法行為違法。阿良曾在公安問詢中陳述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跌倒,但沒有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沒有對阿良身體、特別是頭部進行檢查,導致阿良腦部出血未被發現,這是公安和拘留所疏忽大意造成,故法院認為兩職能部門在收拘管理上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而且,阿良身體存在不適的癥狀,室友已經發現,拘留所警員卻一直未及時發現,證明拘留所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值班監控和巡視制度,在管理監控方面存在過失。阿良昏迷后,拘留所仍派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警員對其治療,沒有及時將阿良送院治療,拖延了救治時間行政執法行為違法,在管理上存在過失。
判決
死者家屬獲賠30余萬
法院分析責任認為,阿良所受傷害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無證駕駛的行為是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阿良對其死亡后果負一定的責任,且應負主要責任;在收拘阿良時,公安和拘留所存在多次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拘留所應負三成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對阿良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收拘、健康檢查、監管、救治等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是公安和拘留所共同行使行政職權實施的,兩被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一審判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拘留所共同賠償30余萬元給阿良家屬。
判后,家屬不服上訴。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家屬對認定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責任分配不當。該案擇日宣判。記者郭海燕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