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試點:刑期超過10年一審實行陪審制
公檢法工作人員和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陪審員任命后應當公開進行宣誓,涉及群體利益等案件一審原則上應引入陪審員……
記者21日獲悉,最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于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開展。
資格
七類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辦法同時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數量
可達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
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和陪審工作實際,確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陪審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也可以將人民陪審員名額設定為本院法官員額數的5倍以上。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陪審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案件
拆遷案一審應引入陪審員
實施辦法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是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是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以上案件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參審
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
根據實施辦法,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
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
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
保障
工資薪酬受保護
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或者審判活動,被其所在單位解雇、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向社會公開人民陪審員的住所及其他個人信息。人民陪審員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采取適當保護措施。
對破壞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紅線
充當訴訟掮客受懲戒
根據實施辦法,人民陪審員出現以下情形,除被免之外還將受到懲戒:
在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拒絕履行陪審職責達三次的;泄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利用陪審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充當訴訟掮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評估、鑒定等中介機構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其他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