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2 15:57: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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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2日電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今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喜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訊問了被告人,并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核準了對周喜軍的死刑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3年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在長春市某學院門前等候班車時,到附近的許家林夫婦經營的“為家超市”購買飲料。見許家林幾次到超市門口停放的吉AMM102豐田RAV4越野車內照看兒子許皓博(被害人,歿年2個月),且未用遙控器開車門,周喜軍遂產生盜車之念。同月4日6時40分許,周喜軍再次來到“為家超市”門前,發現該越野車仍停在超市路邊,且車點火開關插有鑰匙,即查看周邊環境并選定了盜車后的逃跑路線。7時許,趁許家林夫婦忙于賣貨之機,周喜軍打開車門上車,發現許皓博在車后排座上熟睡,仍駕車沿長鄭公路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行駛。7時7分,許家林夫婦發現越野車及許皓博丟失后報警,并給“交通之聲”電臺打電話求助,引發社會公眾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周喜軍為避免被發現,掰下前后車牌,將車主原本綁在四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拿到車內繼續駕車逃亡。其間,因聽到許皓博啼哭,周喜軍停下車將許皓博掐昏。不久后,許皓博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又停車用紅布條猛勒許皓博頸部,致許皓博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將尸體埋入路旁積雪中。9時許,因積雪致道路不通,周喜軍將越野車存放于一養殖場院內,乘車到懷德鎮。后唯恐積雪融化暴露尸體,周喜軍于當日中午拿上一編織袋乘出租車返回埋尸地點,起出許皓博尸體放進其踩出的另一深雪坑內,將編織袋蒙在尸體頭部用雪掩埋。3月5日晨,有人發現院內的越野車系被盜車輛,隨即報警。當日16時40分許,周喜軍迫于公安機關全力抓捕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門口的越野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盜車過程中,置車內嬰兒的安全于不顧,駕車逃離,因嬰兒啼哭又采取掐頸、勒頸手段將嬰兒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數罪并罰,依法懲處。雖然周喜軍犯罪后迫于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有自首情節,但周喜軍為盜竊汽車,不計后果,明知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急切尋找失盜車輛和嬰兒,為避免犯罪行為敗露,對襁褓之中兩個月的嬰兒先用手掐頸,后又用布條勒頸,直致嬰兒死亡,然后拋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殺人態度堅決,毫無人性,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核準周喜軍死刑。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周喜軍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進行了宣判。周喜軍會見了其近親屬,后依法被執行死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記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