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啟動高溫勞動保護專項行動
不得安排懷孕職工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昨晚,二七廣場上一環衛工在掃地
本報訊(記者 王紅/文 馬健/圖)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勞動監察機構將在全市啟動高溫勞動保護專項行動,市勞動監察支隊舉報電話67439828、市勞動保障熱線電話12333,以及各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電話將24小時受理高溫津貼等方面的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逾期不整改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情節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案件給予社會公開曝光。
防暑降溫飲料 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津貼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津貼。
不同氣溫,保護內容不同
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在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不得安排懷孕職工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每人每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