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10月1日起將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記者獲悉,自今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省人社廳決定對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
記者獲悉,自今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省人社廳決定對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一、二、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720元、1570元、1420元后,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每月1376元、1256元、1136元。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縣(市)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此次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對按照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記者 張翼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