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大貨車撞電動車致4人死亡 司機車主被刑拘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了解到,3月11日發生在郟縣的大貨車撞死四人的交通事故有了處理結果,涉案駕駛員郭某和車主高某、郝某及車輛所屬企業郟縣豫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等四人均被刑事拘留。
據市公安交管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3月11日10時,郭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S238由西向東行駛至S238與郟縣西環路交叉口處時,與由王某駕駛的同向行駛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兩名乘車幼兒當場死亡,電動車駕駛人王某及另一名乘車幼兒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省、市相關部門領導和郟縣縣委縣政府領導都高度重視,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規追責,吸取事故教訓,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當天中午,市公安局副局長毛衛東、市公安交管支隊支隊長侯樹嶺帶領支隊事故、秩序、車管等部門人員趕赴郟縣,指導事故處理工作。
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現已基本認定此起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經查,當天上午10時,郭某駕駛擅自改裝型且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遵守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郭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等四人無責任。
據了解,通過對事故中涉事的駕駛員、車輛、所屬企業進行調查,發現駕駛員和車輛違法行為突出,肇事駕駛人郭某近三年內有31起交通違法行為,肇事車輛D92657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不到2年的時間內就有63條違法記錄,長期存在超載現象,涉事企業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例會制度、GPS監管形同虛設。
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說明該企業內部管理不到位,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規定、制度執行不力,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肇事車輛D92657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發生事故時實載62000 kg,超載率達到291.9%, 3月11日,警方對肇事駕駛人郭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3月12日,對車輛共同所有人高某、郝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對肇事車輛企業郟縣豫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記者 趙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