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某小區一房兩賣 入住3年來了“新房東”
“我在自己的房子里已經住了3年,突然有一天,來了一個人,拿著房產證,自稱是房子的房主。當時,我整個人都蒙了。”昨天,鄭州市民黨女士向大河報記者爆料。
記者調查發現,黨女士住的小區,即鄭州北環路與索凌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六合之家小區”開發商“一房兩賣”,涉嫌合同詐騙。目前,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爆料
買了3年的房子里突然來了“新房東”
“直到現在,我都無法從這個事情中平靜過來。”昨天,黨女士回憶自己家的遭遇時,情緒有些激動。
“去年6月份,家里突然來了一位陌生人,姓李,手拿該房屋房產證說這套房子是他的。”黨女士說,當時她就蒙了。“我2013年購買六合之家小區房子,地址在金水區北環路與索凌路交叉口東南角。當時買的5號樓的房子,繳納全款75萬元(包括各項費用),簽訂有商品房認購協議書。”
買了3年的房子,突然有一天出現“新房主”,這讓黨女士感覺不可接受。
據黨女士回憶:“當時那位姓李的‘房主’稱,他2009年就買了這套房子,之后就出國了,因此沒有住進來。”不過細心的黨女士注意到,李先生的房產證辦證時間為2016年。
為何黨女士當初買了房,不辦房本?她說,2013年的時候,開發商就承諾一個月內辦房本,但是一直沒有辦。“我們一直催他們,開發商也不給辦。”
調查
小區內不少住戶全款買房多年辦不下來房產證
而最近,黨女士的煩惱又加重了。
“今年1月份,家里又來了一個人,姓薛。他說,他找李先生買了房子,要求住進房子里。”黨女士說,現在她跟孩子搬出來了,家里只留了老人。“我們出來租房子住,怕影響孩子。”
昨天,記者調查發現,這個小區不少住戶也全款買房,多年辦不下來房產證。
這個小區居民趙先生說,2013年3月份,他在六合之家小區買了一套房,交了80多萬的房款。當時,開發商也承諾,只要全款交錢,房產證很快辦下來。但是,直到現在,小區房產證也沒下來。
無獨有偶。該小區另一位業主也遇到這樣的麻煩。“我們現在只有一個收據,一個購房協議,沒有正式的合同。”該業主說,孩子的戶口也轉不過來,上學問題也無法解決。
說法
房管部門:“一房兩賣”,涉嫌合同詐騙
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該部門已經介入調查黨女士反映的問題。
據鄭州市房管部門知情人介紹,黨女士反映的六合之家小區的問題屬于同一公司實施的一房兩賣行為,涉嫌合同詐騙。
昨天,大河報記者多次試圖聯系六合之家小區的開發商,但是均未果。
記者從鄭州市房管局獲悉,該局也努力嘗試與開發商聯系,同樣是始終未果。
昨天,記者輾轉通過小區多位居民聯系開發商,但小區居民表示,售樓部也已拆除,現在無法聯系到開發商。
據小區業主介紹,該小區的開發商涉及債務糾紛,部分房子“一房兩賣”,同時還有部分房子房產證一直無法辦理。
鄭州市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員說,黨女士反映的問題涉法涉訴,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建議,黨女士盡快聯合另一方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報警并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
開發商“一房兩賣買房人可要求”“退一賠一”
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主任羅新建說,開發商“一房兩賣”,是典型的違約行為,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所有這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羅新建律師說,對于“一房兩賣”這樣惡意的違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針對黨女士的問題,應該根據房子的實際使用情況來處理。”羅新建律師說,如果大家都交錢了,應該首先看誰實際在使用。“黨女士一直在房子里住,所以應該優先保護住的人的利益。因為黨女士已經付過全款了,而出現現在這種問題,是因為開發商違法造成的。”
那么,后面拿房產證的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羅新建律師說,后面人的損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記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