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毒水壺事件江蘇質監局:對此事不便回應
“毒水壺”事件中風險監測報告的檢測方、發布方——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策劃董林執行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陳駿文圖
核心提示丨自本報3月25日連續刊發針對網傳“毒水壺”事件的系列報道后,廣大讀者對于“毒水壺”事件的關注持續升溫。昨日,大河報記者趕赴江蘇南京,對“毒水壺”事件中風險監測報告的檢測方、發布方——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江蘇省質檢院)、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江蘇省質監局)進行采訪,并就讀者關心的四個問題進行詢問。昨日傍晚,大河報記者最終接到來自江蘇省質監局“對此事不便回應”的最終回復。
事件回顧
今年3月17日,江蘇省質監局在其官方網站政府信息公開一欄中發布了一份名為“2016年電水壺產品風險監測質量分析報告”(下簡稱電水壺風險監測報告)的政府信息公開文件,后經各類媒體報道、轉發,最終在網絡中引發了一場沸沸揚揚的“毒水壺”事件。自本月25日起,《大河報》針對此事分別以《這種壺燒水能把人喝傻?唬你的》《“毒水壺”變身記》等為題,連續三日對“毒水壺”事件進行報道,并引發了讀者對此事的強烈關注。
“毒水壺”事件,四個問題關注度較高——
1.有讀者指出,基于此次風險監測所采取的“乙酸實驗”,可能造成析出的重金屬元素并非只有“錳”,為何在這份報告中,檢測方只關注到了“錳”的析出,而忽略了較之“錳”而言對人體危害性更高的“鎳”、“鎘”等元素的析出情況。
2.針對檢測人員先期對最終的“電水壺風險監測報告”中,略去了一份名為“JY/T015-1996《感耦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方法通則》”的回應,有讀者指出,在同日由江蘇省質監局發布的另一份“2016年料理機、豆漿機產品風險監測質量分析報告”中,關于“錳析出”的檢測項卻明確標注有該《通則》,且有讀者質疑,究竟是何原因,讓最終的報告“遺漏”了一項事關“檢測方法是否適用”的檢測說明。
3.作為權威發布的政府公開信息,在已被質疑存在部分關鍵信息未予披露之后,江蘇省質監局是否應當對此則檢測報告作出修改,補充更為詳實的檢測信息重新發布。
4.作為“毒水壺”事件原始信息的發布方,江蘇省質監局如何看待由一份檢測報告所引發的“毒水壺”事件。事件至此所引發的風波,是否有違信息發布時的“初心”。
有關部門:不便回應,一切以“風險監測報告”為準
昨日凌晨,帶著讀者所關心的問題,大河報記者前往南京對此事進行繼續采訪。到達南京后,記者首先來到江蘇省質檢院進行采訪,但該單位工作人員以“采訪需經上級單位(江蘇省質監局)同意”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隨后,大河報記者又趕往江蘇省質監局進行采訪。當日下午,記者走進該局辦公室時,相關負責人正在對《大河報》刊發的“毒水壺”事件先前的報道進行查閱。與此同時,該負責人稱,他們了解到此事引發了不少媒體的關注,包括新華社在內的新聞單位也已就此事對該局提出了采訪要求。在該負責人辦公室,記者見到了一份3月28日出版的《揚子晚報》,這家江蘇當地的媒體也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后續采訪中,該負責人表示自己并非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將記者提出的問題記錄下來并向領導請示。隨后,大河報記者以書面形式,將上述四個問題對江蘇省質監局進行詢問。但經過數小時等待,該負責人撥打記者電話表示,經領導研究,基于此事件已經被中央電視臺等媒體進行報道,江蘇省質監局不便對此事進行更多的回應,一切以該局此前發布的“電水壺風險監測報告”的表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