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2 09:25:00 來源:天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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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持卡人賬戶資金變動信息是一項令人稱道的銀行服務,畢竟對于持卡人來說,再沒有什么比實時掌握交易信息,確保資金安全來得重要。然而,銀行要對此收費,持卡人又將作何感想?
以成本之名拒絕“買單”
前不久,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發布了關于個人消息通知服務收費的公告,稱個人消息通知服務費將從12月1日起開始收取,主要包括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對個人客戶進行通知服務,價格標準為2元/賬戶/月。
消息一出,議論紛紛。2元錢看似不多,影響力卻著實不小。
很重要的一點在于,它招致了客戶的不滿情緒。這種心情可以理解,因為大家習慣地認為,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保障資金安全、告知客戶賬戶交易信息是銀行的責任。現在,這件“分內事”要收費了,客戶似乎很難認可。
盡管如此,一切卻已成定局。對于客戶而言,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只有選擇與否的權利——在前述公告中,農業銀行方面寫道:“需要取消服務,可通過我行網點柜臺、網上銀行、掌上銀行和自助服務終端辦理。”很簡單,如果你不愿意為此支付費用,大可選擇取消該項服務。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是很難接受的,因為現在銀行各種收費名目已經很多了,他們不認可銀行用強勢的地位作出‘硬性’規定。”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自力律師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提供服務的商家和購買此項服務的消費者雙方都應遵從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一方面,自愿購買此項服務的消費者確需支付一定費用;另一方面,商家的收費標準應該公平合理。現在的焦點在于,該收費標準是否公平合理,如何制定?依據何在?”
就“依據”這一點,銀行方面似乎有著足夠的說辭——成本。“一方面是支付給運營商的費用,一方面是系統開發和維護的費用,現在很多銀行都有自己的短信業務平臺,整個運營成本是比較高的。”光大銀行零售業務人士表示。
也就是說,銀行用“成本”的名義拒絕為短信通知“買單”。而如果假設這樣的“成本論”成立,需要討論的就演變成收費標準是否合理。
據了解,多數銀行的短信通知服務采取的是與運營商合作的方式,即運營商提供專門的端口,通過短信發送平臺向外發出,相對于普通的點對點發送方式,每條信息的成本會低一些。
然而,按照目前農業銀行給出的收費標準,2元/月,若按照點對點的單價來計算,客戶每月至少要產生20筆進出賬交易才“劃算”。其他銀行的收費標準也大致趨同,其中,建設銀行的短信提醒費為3元/月,27元/年;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均為2元/月。
對此,李自力認為按月收費的執行標準有待商榷,“部分持卡人可能并沒有太多的進出賬交易,就此而言,如果客戶可以自主選擇交費方式(按月、按筆),會比較合理”。
“覆蓋成本可以,雖然每月收取2元或3元的費用看似不多,很多消費者也不會太計較,但對于每月只有一兩次短信通知服務,使用頻率不高的用戶來說其收費標準顯然不公平合理。因此,銀行不能憑借其強勢地位變相謀取這種‘暴利’。”李自力補充道。
那些“被忽略”的費用
事實上,暫不論如何界定收費標準合理與否,短信通知費引發的熱議至少有一個正面作用,客戶明確知曉了該項服務需要付費。中國銀行業協會2011年曾對各銀行稱謂不同而內容實質相同的項目合并同類項,統計得出服務項目總計達1076項,其中僅226項免費,占比21%;個人業務服務項目為276項,收費服務項目達196項,占比71%,免費的項目僅80項,占比29%。而在名目繁多的銀行服務收費中,有很多是經常被忽略掉的。
比如小額賬戶管理費。據了解,銀行會針對日均余額低于一定數額的賬戶每月收取一定的賬戶管理費,絕大多數銀行都有該收費項目,只是針對日均余額的限定不同,具體的收費數額也不同。例如農業銀行方面,日均存款若低于500元,按每季度收取3元的小額管理費;工商銀行方面,每3個月若日均存款低于300元,每季度收取3元的小額管理費。
又如同行異地存(取)款手續費、年費、掛失費等等。諸多收費項目雖然銀行方面曾給出不同形式的公示,但在日常交易和辦理業務期間,“被忽略”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儲蓄卡方面,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的普卡年費均為10元/年(通常對于代發工資的借記卡銀行都會免收年費),補卡工本費方面,不同銀行的標準不同,從幾元至幾十元不等。
“現在的收費都是公開化的,比如辦理存折,我們首先會與客戶溝通用途,是否為代發工資、保險等,如果不是,會告知客戶關于管理費的收取標準,但很多時候還是容易被客戶忽略。”一位支行網點綜合柜員介紹說。
此外,在信用卡方面,“被忽略”的問題還體現在準確計算方面。“比如取現利息、滯納金等等,客戶需要知曉計息方式,哪些是單利,哪些是復利,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高額費用。”光大銀行零售人士介紹說,“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是分期手續費,該項費用是從分期業務辦理成功之時一次性收取,無論未來是否全額還款。”
總體看來,為了減少“被忽略”的情況發生,在辦理業務的時候,大家首先應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比如簽署業務合約之前仔細閱讀每一項條款,對于銀行的告知、提醒與公示提高重視,如有不明確之處,可通過銀行網點、客服的方式進行咨詢,不能只關注到“眼前”的,還應注重長期的、持續的“利益”保護,避免各類不必要的“麻煩”。(張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