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1 08:22:00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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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通知》指出,銀行申請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時,應首先進行聯調測試。申請進行聯調測試時,銀行總行應填寫《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測試環境接入申請表》,加蓋公章后提交總局或分局??偩只蚍志旨夹g部門在征求業務部門同意后,向銀行開放測試用戶。
為進一步便利和規范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根據《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下發了《關于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銀行因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申請將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時,按照以下原則辦理:一是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全國性銀行”)應由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提出申請,由總局負責接入審核工作。二是上述全國性銀行以外的其他地方性銀行和外資銀行應由其總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提出申請,由分局負責接入審核工作。三是銀行經驗收合格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后,其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應于總行授權其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后30日內,按照《辦法》規定,向所在地分局備案。
《通知》指出,銀行申請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時,應首先進行聯調測試。申請進行聯調測試時,銀行總行應填寫《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測試環境接入申請表》,加蓋公章后提交總局或分局??偩只蚍志旨夹g部門在征求業務部門同意后,向銀行開放測試用戶。
銀行開展聯調測試后,總局或分局技術部門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嚴格審查銀行提交的技術材料及其聯調測試情況,對其進行技術審查。
銀行完成聯調測試并通過技術審查后,由總局或分局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共同對其開展現場驗收,驗收通過后銀行總行方可向總局或分局提交正式接入申請。
《通知》還要求,各分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工作的內部約束和監督,在辦理具體手續時逐項審查、填寫并留存《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表》,并在批準銀行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的同時報備總局。
各分局應對銀行開辦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加強非現場監測,確保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并按年對轄內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進行總結。
(作者:萬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