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 08:25:00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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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廣東銀監局指出,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消費者應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和客戶權益須知,重點關注產品的風險評級、產品面臨的各種風險等,以及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等重要信息。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昨日,廣東銀監局要求轄內商業銀行應幫助消費者做好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基本動作,還要求轄內商業銀行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區分好理財產品與儲蓄存款、代銷產品之間的區別,并強調了“買者自負”的原則。
廣東銀監局指出,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消費者應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和客戶權益須知,重點關注產品的風險評級、產品面臨的各種風險等,以及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等重要信息。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廣東銀監局提醒道,理財產品是以商業銀行為發行主體,商業銀行承擔產品設計、投資管理、銷售等職能;銀行代銷的金融產品由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產品設計、投資及管理,商業銀行僅承擔銷售職能。并且,投資者可從購買行為中獲利,同時也要自己承擔購買的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所購理財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簽署合約后,履行合同所標注的買者責任,承擔可能的投資損失。 (作者:劉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