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5 08:06:00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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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漲工資就罰款?”這兩天,《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12月2日,省總工會法律部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并沒有此項內容。
漲不漲工資誰說了算?
不少人認為,工資水平的高低,應由勞動力市場來解決,企業和職工是雙向選擇,覺得工資低職工可以不干。不同的企業需求不同層次的勞動者,用文件形式讓企業漲薪,尤其對微利企業來說,會弱化其競爭力。調節工資漲落的是市場,而非行政干預。
解讀: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通行做法,協商就是要保證企業和職工的平等地位和雙向選擇權利;工資集體協商達成的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否加薪、怎么加薪由雙方共同商定,符合“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指導”的工資分配原則。
近年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多發狀態,而勞動關系矛盾,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方面。《條例》只規定協商的程序和內容,對協商結果并未做強制性規定,更沒有強迫加薪的內容,而是著重解決“要不要談”、“怎樣談”和“談什么”的問題,目的是要搭建平等協商的平臺,疏通訴求表達的渠道,把矛盾解決納入規范的程序之中。
另外,《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綜合考慮勞動力成本、地區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及長遠發展需求等因素,因此,協商結果充分考慮雙方利益,工資集體協商不等同于只漲工資。
企業不漲工資怎么辦?
從《條例》來看,企業如果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有讀者質疑:這對企業的震懾力度是否不夠大?企業違規成本是否較低?
解讀:《條例》作為一部程序性法規,對協商結果沒有強制性要求,所以不宜采用嚴厲的制裁措施。對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采取勞動行政部門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措施,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以信譽評價進行約束,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而且,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對信譽的重視程度逐步提高,軟手段的約束作用將逐步增強,利用軟手段約束比罰款更有效。對工資集體協商中發生的嚴重違法行為,由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和老板“談”工資,職工會不會被炒魷魚?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而一些企業中,經濟上工會組織不獨立于企業,這樣推行起來是否會困難重重?讓職工和老板“談”工資,會不會人為制造失業?
解讀:與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開展工資協商的情況不同,我國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強調合作為主而非斗爭為主的方式。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協調指導作用至關重要。同時,《條例》還加強了對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對企業方采取解除職工方代表勞動合同,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等違法手段逃避協商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限期向職工方協商代表支付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以保障協商代表權利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