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與房管局掐架 就一個房本到底該給誰
昨天,鄭州市民曹女士拿到了“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產權狀況確認單(轉讓)”,想到很快就能拿到賣房款,她興沖沖地和買家一起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不料,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卻找她要老的房本,否則無法辦理新的不動產權證。
“我的老房本已經在辦理交易的時候,給房管部門了,我哪里還有老房本?”曹女士問。無獨有偶,很多鄭州市民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遭遇了這個情況。記者昨天采訪了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及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
房管部門為啥要收老房本?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說,房屋交易是房管部門管理的,房管部門是給不動產登記部門傳信息的,不是傳原件。這樣可以避免“一房二賣”等情況。
“房產是一個居民家庭的最大財富,我們的職責就是確認房屋交易的安全。如果一個人賣了一套房子,交易完成了,我們還不收回老的房產證,他去辦理抵押、‘一房二賣’怎么辦?”他說。
國土部門為何要收老房本?
“申請人在申領不動產權證時,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對于登記部門收房本的原因,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強調了“法定”和“必須”這兩個“關鍵詞”。
房管部門說法
老百姓拿著“交易確認單”,即可辦理登記業務
曹女士問:老百姓拿著房管部門下發的“交易確認單”,能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說,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老百姓拿著“交易確認單”,不動產登記部門應該受理。“銜接的問題很重要,4月初,房管部門就向有關部門打報告提及銜接?!边@位負責人說,房產交易、登記在一個部門能做好,兩個部門也應該銜接好。
省內一位房產方面資深業內人士說,全國不動產登記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國土、房管屬于一家,另一種是像鄭州市一樣,分屬不同部門。其中,對于后者來說,部門之間銜接好非常重要。
根據鄭州市編辦的文件,鄭州市房管局的職責包括: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擬定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屋轉讓、抵押管理工作等。
“這就解釋了,為啥房管部門要留下房產證,發放‘確認單’。”這位負責人解釋,大數據時代,能夠做到在網上實時傳輸、共享。
什么叫房地產交易?為什么不能實施一站式服務?
什么叫房地產交易?包括抵押嗎?這也是曹女士弄不明白的問題。
鄭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該負責人解釋,根據國土部、住建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根據中央要求,房屋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將統一整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交易管理職責繼續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睋Q言之,房屋交易職責是房管部門的。
上述“指導意見”還特意提出:要“有利于方便群眾辦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曹女士感慨:現在程序比以前更繁瑣了,為啥不能實施一站式服務?
“這就像兩節車廂,中間要有掛鉤?!编嵵菔蟹抗芫钟嘘P負責人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完成房屋登記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實時將各類登記信息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有效防范一房多賣、已抵押房屋違規出售等行為的發生,確保交易安全。
知情人透露,房管部門曾經提供辦事窗口,歡迎不動產登記部門進駐,實現一站式服務,讓老百姓少跑腿。但是,不動產登記部門沒有來。
上述“指導意見”還提出,為方便群眾辦事,對于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眾重復提交。業內人士提出,這一點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學習、貫徹。
流程到底怎么走?
那么,在房屋交易中,獲得不動產權證的流程是什么呢?昨日,鄭州市房管局發布通告,對流程進行詳細闡述。
根據鄭州市政府的相關文件規定,申請人需要先在房管局通過申請、受理、審核、將房屋交易信息記載于樓盤表后,房管局向申請人發放《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產權狀況確認單》,申請人隨后拿著確認單和其他申請材料,到市內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其中,房管部門在辦理完房產轉讓業務后,會將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回存檔,并將復印件加蓋印章后交給申請人。
國土部門說法
由登記部門收回房本原件進行登記“法定且必須”
“申請人在申領不動產權證時,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睂τ诘怯洸块T收房本的原因,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強調了“法定”和“必須”這兩個“關鍵詞”。
他說,針對不動產登記事宜,《物權法》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倍陔S后的第十七條,界定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font>
同時,第656號國務院令即《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簡稱《條例》)的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要求申請人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提交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但記者發現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中,第九條標注了“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對此,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解釋說,可因特殊情況提供復印件的申請材料主要指除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外的相關材料,“比如說一些其他單位所出具的證明性材料等。”
“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權屬證書’到底是什么,它包含了曾經的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而條例與細則明確要求了申請人在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時必須提供這些原有的證件,且是原件。”該負責人說。
交易確認單,并非登記工作的要件
那么,對于房管局關于“憑‘交易確認單’,即可辦理登記業務”的說法,登記部門怎么說?
“對于登記部門來說,‘交易確認單’只能視為完成房產交易的證明材料,而不在登記部門的登記工作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之列。不動產尤其是房產,對百姓而言關系重大,我們只能依法依規辦理?!笔袊辆窒嚓P負責人這樣表示。
在兩種并不完全統一的聲音中,記者查到了一份由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曾于2015年下發的《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的文件,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要“加強房屋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
兩部委要求省級上述部門要將房屋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房屋登記職責統一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拆分房屋登記職責。與此同時,還要求做好資料移交與共用,應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和房屋交易檔案查詢互用制度,保證房屋登記和交易管理的正常運行。“按照《物權法》、《條例》和《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屋登記簿等房屋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房產交易資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管理?!薄兑庖姟分羞@樣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