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拿不到該如何解決?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身邊很多朋友買房買了好幾年,房產證卻一直拿不到手。有的朋友因為投資購房想再交易也成了問題。
那么為什么房產證會拿不到呢?如果一直拿不到,就只能一直等嗎?購房指南要說,房產證拿不到,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開發商肯定是跑不掉了,但也有可能有其他原因。
因為開發商原因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
一、開發商已無資質
如果開發商本身已經失去辦理樓盤產權的資格,自然也無法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具體而言,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樓盤被法院查封;
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或者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再或者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等。
二、遇到一房二用的黑心開發商
有些小開發商可能會因為資金周轉或者是短期收益而出現一房二用的現象,也有可能導致房產證拿不到。比如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甚至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三、因為交房原因延遲
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或者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還有可能是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應對辦法: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按照約定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因為購房者自身原因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
房產證拿不到,有的時候可能并不是開發商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有些事情還沒有去辦,可能也會影響房產證延遲到手。
具體而言,比如房屋契稅尚未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或者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而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等,都有可能。
這個的應對辦法就需要購房人自己作出改變了。
因為辦理原因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
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按規定走完所有程序,房產證還是拿不到,有可能是房產證辦理部門拖延或者是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比如律師、代理公司等,可能存在違規操作。
目前市場上很多代理公司也都是由開發商授權代理的,購房者也可以找開發商。如果是因為政策原因房產證辦理部門拖延或拒不辦理,那就只能等一段時間再辦了,但這種情況相對較少,大可不必太擔心。
提醒:解除合同需注意時間限制
最后,提醒廣大購房者,開發商因其自身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等,但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即退房的,需注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時間限制。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時限的,經對方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沒有催告的,可以在一年內行使解除權;逾期不行使的,也就失去解除合同退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