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天價停車場 事故車被扣一年車費4.8萬
事故車輛在京隴停車場停放了397天
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胡倩)2014年2月份,新鄉車主趙新勝的貨車行駛到商丘境內時發生車禍,車被停放進商丘市京隴停車場。今年4月份,事故處理好后,趙新勝去取車,卻被告知要交4.8萬元停車費,否則無法提車。趙新勝通過熟人說情,交了2萬元停車費,提走了車,但還是覺得“交的停車費有些冤枉。”
事故車輛停了397天,停車場要價4.8萬元
“從沒見過這樣收費的,一下交4萬多元,不交就不能提車。”4月15日上午,幾經周折,趙新勝終于將車從停車場提出來。
據趙新勝介紹,他是新鄉市延津縣人,有幾輛半掛貨車,靠運輸為生。2014年2月份,他聘請的司機駕駛豫G×××××貨車途經310國道商丘段發生事故,隨后車被停到商丘京隴停車場。
今年4月份,此事故處理完畢。趙新勝和司機等人到商丘京隴停車場提車,卻被告知交4.8萬元的停車費。
趙新勝沒有辦法,只好找商丘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民警反映。
“民警說他們管不了,讓我們找停車場老板。”趙新勝說,他只好找了幾個熟人說情,最后交給停車場老板2萬元停車費,才將車提出來。
車雖然提了出來,但如此高的停車費,趙新勝覺得交得冤枉。他告訴記者,商丘京隴停車場人員這樣給他算的停車費,一輛半掛貨車在停車場停了397天,每天120元停車費,加上200元挪車費,一共4.8萬元。
交警部門指定停車場,但不問收費情況
4月15日下午,商丘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名副大隊長告訴記者,停車場收費情況與事故處理大隊無關,車主可以與停車場老板協商。按規定,事故停車場要有合法手續,而且要有防火、防盜、防腐的條件,但目前,商丘只有商丘京隴停車場有這個條件,也是事故處理大隊唯一合作的合格停車場。
京隴停車場李姓負責人說,他們是社會停車場,對收費的價格進行了公示,如果車主嫌貴,可以不在他們這個停車場停車。
但事實是,事故車輛的停放地點,須由交警部門指定停車場。交警部門只管事故車的停放地點和安全情況,不問收費的情況。
京隴停車場停車費收費標準是:小型汽車20元/天,大型車輛根據占地面積按比例收取,不足一天按一天收取。
“我這是私人停車場,收費標準略高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試行)。不高根本就不賺錢。”商丘市京隴停車場負責人說。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發現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河南省發改委印發的《河南省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委托收費停車場對行政執法扣押車輛進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車主或駕駛人收取拖車費、停車看管費。
對此情況,商丘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名民警稱,按規定,政府部門應出資建設可供事故車輛免費停放的停車場,但商丘沒有這樣的停車場,所以只能由社會停車場承擔事故車輛的停車問題,從而產生了收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