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針對頻發的就業性別歧視糾紛,提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就業性別歧視糾紛案由,規定就業性別歧視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她們在提案中建議,國家應從法律法規角度著手,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促進法。
婦女參政,是婦女解放的重要標志。每次全國兩會上,女代表、女委員履職的身影,總能引發更多關注。尤其在政協婦聯界別小組,作為婦女群眾的杰出代表人士,女委員們積極參政議政,成為兩會一道亮麗的風景。
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促進兩性平等和諧發展,無疑是她們履職的不變焦點。參會的女政協委員們,每次都帶來精心準備的提案。
出政策,維護婦女土地權益
有一種說法,現在的農村是“386199部隊”,誰在建設新農村?如今只要真正走進一個村子,就會發現,婦女已是絕對的主力。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婦女已經占農業生產力的65%以上。
甄硯委員在調研中發現,盡管婦女已擔綱主力,但在土地承包權證上,卻鮮有婦女的名字。多數地方僅將男性戶主登記為唯一的承包方代表;“從夫居”習俗,讓婦女有地無權、有權無地,江蘇試點地區調查顯示,8%的婦女兩頭無地,23%的婦女在娘家承包方共有人中進行了登記,卻實際上無法行使財產權利。
成平委員說:“村民們希望政府對登記承包方共有人和承包方代表提出明確要求,減少因為各地標準不統一造成的婦女兩頭落空或兩頭占地情況,減少婦女與家庭、婦女與其他村民之間的利益糾紛。”
在提案中,她們建議農業部門盡快出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體現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充分考慮婚嫁產生糾紛的復雜性,將其作為一類問題進行研究并規定處理原則;意見應明確在土地登記中登記家庭承包共有人,界定包括婦女在內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的基本原則;應將夫妻雙方姓名登記在承包方代表一欄,明確規定雙方有同等的權利義務;還應盡早出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保障結婚、離婚及喪偶婦女平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強監管,改變就業性別歧視
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可謂頑疾,人們似乎已司空見慣。但在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十八大報告的今天,是時候做出一些改變了。
“在目前的各類招聘中,直接而明確地拒絕女生的用人單位仍然存在,間接而含糊地拒絕女生的用人單位更多!”孟曉駟常委說,她援引了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結果:城鎮在業女性中,曾“因性別而不被錄用或提拔”的比例是同類男性的4.3倍,56.7%的女大學生在求職應聘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
“這些現象嚴重誤導社會公眾對于女性價值的認識,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女性自立、自強的實現途徑,也使有女孩的家庭對孩子的就業前途憂心忡忡?!蓖跣√m委員說。
在聯名提案中,她們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促進平等就業的監督機制,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性別平等計劃,對積極推進性別平等的招人用人單位予以表彰,同時,對存在性別歧視的招人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針對頻發的就業性別歧視糾紛,提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就業性別歧視糾紛案由,規定就業性別歧視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明確對遭遇不同類型就業性別歧視的原告,在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方面應獲得的最低賠償標準。
促家教,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
當前,面對社會轉型、家庭變遷、教育變革的外部環境,我國的家庭教育卻一直延續著傳統模式,問題十分突出,一方面處于無師自通、盲目無序的狀態,“養而不教”者有之,“教而無方”者有之……甚至“狼爸”“虎媽”大行其道,惡性案件頻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市場異?;靵y,各類家庭教育服務指導機構缺乏必要的準入機制和專業規范。
正是帶著對這一問題的關注與思考,洪天慧委員提出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建議,呼吁由國家介入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明確相應的規范,從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體水準,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的實現及其全面健康成長。
唐曉青委員認為,目前,相對于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我國缺乏完善、系統的促進、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的法律與政策,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確認,家庭教育服務、指導、管理等支持系統既不健全也不規范,亟待立法回應。
她們在提案中建議,國家應從法律法規角度著手,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促進法。
提案指出,從功能來看,該法的核心功能是“促進”“保障”與“規范”,使“家庭教育受到教育”,使“家庭教育得到服務”,同時通過建立由政策、經費和機構支撐的支持保障體系,通過明確各類責任主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實現及其全面健康發展。
增扶持,讓女農民參與農業產業化
農業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農民合作社達98.24萬家,實際入社農戶7,412萬戶。農民合作組織已經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形式,但農村婦女合作組織的發展卻不容樂觀,無論數量還是規模,均處于起步階段。
全國政協委員崔郁在基層調研時了解到,農村婦女對合作組織的認知度、參與度不夠,主要囿于傳統觀念束縛,甚至出現婦女想參與,卻被合作社拒之門外的狀況;還有的是婦女參與經營,但卻選擇男性戶主入社或領辦。
“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是農村婦女資源占有量有限與合作社規?;l展目標不相適應?!贝抻粽f,婦女在村級自治組織中所占比重偏低,對農村經濟發展重大決策缺少話語權等。
劉詩委員認為,農民合作組織在基層發展迅猛,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不適應新形勢,應盡快予以修訂,細化相關條款,更好地指導包括農村婦女合作組織在內的農民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
她們在提案中還建議,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加大對女農民合作組織的政策資金支持力度,重點關注、優先扶持并培育壯大一批巾幗合作組織,引導婦女走規模化、專業化、組織化的發展道路。同時應加大農村婦女合作組織帶頭人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明確農村婦女合作組織帶頭人參加培訓的比例,擴大培訓覆蓋面。
修刑法,遏制兒童傷害案
近年來,兒童傷害案件頻頻發生,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全國政協委員張靜和曾蓉提出提案建議:修改刑法中有關兒童保護條款,遏制兒童傷害案。
“部分刑法條文對侵害兒童犯罪案件的認定標準和量刑原則,還不能充分體現‘兒童優先’和‘兒童最大利益’,已對司法實踐形成制約?!睆堨o開門見山。
提案中詳細列出了亟待修改的相關條款,并從現實和法理角度作了充分闡釋。
提案在討論虐待罪相關條款時指出,刑法中關于未致人重傷和死亡的虐待罪“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不利于保護兒童權利,應予刪除。且虐待罪主體目前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員,但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為非家庭成員的兒童看護人、照料人實施對兒童的虐待行為,卻不能按照虐待罪處理,應重新界定虐待罪,擴大犯罪主體。
“刑法中關于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條款也亟須修改!”曾蓉委員疾呼,首先,奸淫幼女罪不能對男童性侵害案件定罪處罰,使得奸淫男童的行為只能依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量刑偏低;其次,對于兒童性侵案件沒有從法律上強調特殊主體,如看護人、教師、公務人員等的嚴格責任,“與陌生人相比,這些人利用與兒童親密接觸的便利和控制關系,對兒童實施性侵更加具有隱蔽性,同時其行為破壞了兒童對成人的信任,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更加嚴重的影響!”曾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