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對旅游景區景點的影響
旅游業界多年期盼的《旅游法》今年終于出臺了,對于旅游景區景點,大致有以下影響:一、抬高了旅游景區景點的開放的門檻,設置了開辦的條件,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硬件設施和優質服務。
旅游業界多年期盼的《旅游法》今年終于出臺了,對于旅游景區景點,大致有以下影響:
一、抬高了旅游景區景點的開放的門檻,設置了開辦的條件,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硬件設施和優質服務。第四十二條對景區開放的條件,從硬件配套服務設施、安全、生態保護、其他法律規定條件四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逐步將改變目前旅游景區景點亂開亂建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無論私人還是資源占有者,無論是村組,還是國家單位,隨便占山為王開建旅游景區景點的局面很混亂。
二、對旅游景區景點門票進行了嚴格的控制。近年來,旅游門票變相漲價之風愈演愈烈,“三年限漲令”難以遏制。《旅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旅游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要求明碼標價,并體現了門票的公益性,把旅游景區景點納入到了群眾休閑生活之中。這樣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延伸旅游產業鏈,倡導國民休閑放松,改變目前旅游景區景點只靠門票收入的問題。
三、對景區的安全責任和最大承載量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四十二條對旅游景區景點開放條件提出了“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第五十四條提出了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各種旅游活動經營的,要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對景區最大承載量,控制、疏導、分流措施提出了要求,有益于保證了游客的安全。例如,終南山世界地質公園翠華山核心景區,在《旅游法》的基礎上,更加精細化管理,按照4A等級標準服務和景區現狀,景區最佳日接待量為1.5萬人,合理接待量為2萬人,最大承載量為3萬人。
四、強化監督管理職能,為旅游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第八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監督檢查、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做了較為細致的條文規定。
當前,旅游業由于資源隸屬不同,主管部門不同,投資主體不同等原因,比較復雜。《旅游法》的出臺,對旅游景區景點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旅游法律和旅游管理轉型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短期之內,所有事情都靠《旅游法》是不現實的,尊重市場,行業自律很重要;旅游產業聯動性大,關聯性強,分割要求、執法困難;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之下,要適應于市場,符合市場發展規律,要維護旅游業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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