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誤導欺詐期待破解賠償難題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然而,在金融領域,銷售誤導卻成為行業頑疾。在相對專業的金融產品面前,消費者常常因為信息的不對稱遭遇到金融銷售人員的誤導和欺詐。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然而,在金融領域,銷售誤導卻成為行業頑疾。在相對專業的金融產品面前,消費者常常因為信息的不對稱遭遇到金融銷售人員的誤導和欺詐。
新《消法》將金融消費納入調整范疇,對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將產生哪些影響?治理金融欺詐,能否利用懲罰性賠償這一《消法》“利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QQ號:903788908)就此采訪多位法律專家。
理財銷售爭議頻發
汪女士去某銀行存款,一位穿工作裝的人員金某隨即向其介紹一款理財產品,稱該產品收益高于銀行利息,還免費送一份保險。在金某的誘導下,汪女士將本來想辦的存單變成了一張保單。
類似這樣的銷售誤導糾紛投訴,本報記者今年就接到了好幾起。中國消費者協會10月份發布消費提示稱,購買理財產品時被誤導銷售、夸大收益,出現巨額虧損、資金被占用、信息不透明等,已成為我國消費者集中投訴的問題。
中消協分析銀率網平臺數據和調查相關銀行網站發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超過三成的消費者經歷過誤導行為。30%的受訪消費者表示,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無任何風險提示,將保險當作理財產品誤導銷售更是頻發。
來自中國保監會的投訴也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各類銷售違規3318件,其中涉嫌欺詐誤導的3045件,占人身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的90.41%。
不少消費者還將銷售糾紛訴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通報顯示,該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近百件銀行理財糾紛中,以銀行存在欺詐或誤導為由要求撤銷理財合同成為消費者的主要訴求。
行業禁令難禁銷售誤導
面對金融領域誤導欺詐頻發的現狀,監管部門也多次重拳整治。
2011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從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監督管理等多方面治理銷售誤導。今年8月,首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規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更是明確列出“八項禁令”,其中就包括“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自上任以來,就把整治壽險銷售誤導列為監管重點。一年多來,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的銷售誤導行為開出了諸多罰單。2012年10月,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正式啟動對相關人員的追責程序。
不過,在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看來,不管是銀行還是保險業,對于金融機構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欺詐、過錯行為,僅規定了行政上的處罰規定,但對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缺少規范。
懲罰賠償遏制欺詐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告訴記者,新《消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這里采用列舉的方式,是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細化。”吳景明說,雖然這一條規定與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辦法》等相比,尚不夠具體化。但如果金融產品銷售人員存在隱瞞或者虛假陳述,就應該認為其構成誤導欺詐。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于海純認為,新《消法》明確將金融消費納入調整范疇,意味著保險消費者一旦遭遇欺詐行為(比如銷售誤導)且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就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這將對保險企業形成相當大的壓力,從而有效遏制銷售誤導行為。
維權舉證期待倒置
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不過,盡管“一行三會”均設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但法院或仲裁機構很少有直接適用《消法》裁決金融銷售糾紛的,因此,法院多數是判決合同有效或撤銷,金融消費者因誤導欺詐獲賠的不多。
記者了解到,前幾年因購買銀行KODA理財產品而遭受巨額損失的內地富人,只有部分“苦主”與銀行談判后和解,獲得賠償。上海一中院則在一起理財糾紛中,因銀行客戶經理勸阻消費者退出并保證不會再虧損等不當行為被判擔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隨著新《消法》的實施,金融消費者因欺詐獲賠的判決將會出現。不過,是否構成欺詐應有相關證據,而金融銷售誤導往往是口頭承諾或者通過條款說明,金融消費者一旦簽字而又沒有證據表明存在誤導的話,將難以索賠成功。
吳景明表示,舉證問題其實可以通過讓金融機構證明其履行了說明義務來解決。金融消費者也可以通過銷售錄音、銷售傳單等方式來證明。此外,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也可以作為構成欺詐的證據。
但是,即便舉證問題得到解決,如何確定賠償額也是一個難題。吳景明認為,這方面不能僅以金融消費者的損失額來計算,而應按新《消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來綜合確定。 (作者 聶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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