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北京市三中院召開關于消費者權益糾紛審理情況及涉電商價格欺詐類案件調研情況的通報會。據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去年三中院審結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近400起,電商價格標注不規范問題突出。
為此,三中院調研了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審理的涉電商價格欺詐類案件中以劃線價、價格標注、價格欺詐為主題的55件典型案例。《法制晚報》記者就此梳理三大典型案例,為消費者提個醒兒。其中一些案例中電商利用虛假的標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已經構成欺詐。而一些商家在虛構原價,同樣構成了價格欺詐。
典型案例一
虛假標價欺騙引誘消費 已構成欺詐
基本案情:某食品公司系某電商平臺某旗艦店的經營者。2015年9月21日,單某在某旗艦店購買“月餅760g 中秋月餅團購廣式雙蛋黃月餅禮盒裝”30件,貨款共計2357元。單某在收到第一批貨后,要求某食品公司退還未發貨部分的貨款785.7元,后某食品公司退還貨款785.7元且未再發貨。
涉案商品宣傳網頁上載明:標題為“月餅760g 中秋月餅團購廣式雙蛋黃月餅禮盒裝,拍下79.9 即將漲價搶到即賺到”,價格“¥198.00,促銷價¥89.90即將漲價,本店活動滿78元減10元”。2015年9月26日,某食品公司在銷售同款商品時,其某電商平臺銷售頁面顯示價格“¥198.00,促銷價¥89.90 感恩價”,沒有了“本店活動滿78元減10元”的內容。
關于判斷某食品公司是否存在價格欺詐的標準,單某認為應以其在某電商平臺旗艦店標注的促銷價為準,因為某食品公司在單某購買訴爭食品后一直標注的促銷價為89.9元,并未漲價。某食品公司認為應當以實際銷售價格為準,單某購買時雖然標注促銷價為89.9元,但因為有“滿78元減10元”的店鋪活動,故實際銷售價格為79.9元,后某食品公司取消了“滿78元減10元”的店鋪活動,故實際銷售價格為89.9元,確實存在漲價的事實。
判決結果:北京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某食品公司賠償單某4713.9元,后某食品公司上訴,北京三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關于判斷某食品公司是否存在價格欺詐,法院認為,某食品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促銷價89.9元之后標注“即將漲價”,但是在2015年9月26日促銷價仍為89.9元,促銷價并未有任何變化。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中秋節即9月27日有6天時間,某食品公司標注的“即將漲價”并未有任何變化。某食品公司系利用虛假的標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已經構成欺詐。
典型案例二
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 認為商品有成交記錄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5日00:32分-00:36分,馮某先后在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某電商平臺店鋪“某數碼專營店”購買“某臺式機電腦內存16G*2條DDR4”四件,金額1794元。該商品詳情頁面上載明:“價格2199.00元,促銷價1799.00元,今日特價,本店活動滿200元減5元。”
2016年3月17日,馮某與某科技公司在線客服有如下對話:“某臺式機電腦內存16G*2條DDR4,價格2199.00元,促銷價1799.00元,2199.00是原價,對吧?”“是的”。
一審審理中,某科技公司主張涉案商品正常銷售的價格為2499元,在某電商平臺店鋪中馮某購買之前,涉案商品并未成交過。某科技公司提交涉案產品報關單、訂貨單付款記錄及成交記錄,以證明涉案商品的進貨價為1831.15元,在商城的銷售價格為2499元。
判決結果: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某科技公司退還馮某貨款7176元,并賠償馮某21528元;馮某退還某科技公司某臺式機電腦內存16G*2條DDR4四件。后某科技公司上訴,北京三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主張其標注的2199元價格系標牌價、上貨價,并非原價,沒有以該價格進行銷售的實際交易記錄,其在商品詳情頁面標注“價格:2199元,促銷價1799.00元”,而沒有進行必要解釋說明,且該公司客服回復亦表明2199系商品原價,會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有按照2199元進行銷售的成交記錄,屬于虛構原價、虛假優惠的行為,因此,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典型案例三
促銷記錄證據不足 存虛構原價的欺詐行為
基本案情:某旗艦店為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的網店名稱。2017年2月19日,張某通過某電商平臺從某旗艦店購買了電子相冊擺臺5個,成交價699元每臺,共計支付3495元;張某后于2017年2月27日退貨退款。在張某提舉的網頁截圖上顯示,699元價格為限時促銷。在張某與某公司客服進行退款聊天記錄中顯示,某公司確實以“寶貝鏈接”的形式曾向張某明示了原價為劃線的899元。
判決結果:一審中,某公司提舉了六個某電商平臺訂單,用于證明曾經以899元價格銷售過,但距離張某購買時間最近的訂單成交時間為2016年11月11日。某公司同時提舉了(2016)京0116民初字5250號判決書和(2016)京0116民初2020號民事裁定書,用以證明張某不是出于消費目的購買商品,而是為了獲取賠償進行牟利。
二審期間,某公司提交四頁促銷網頁記錄,擬證明微信相框的促銷時間為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
北京懷柔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后張某不服上訴。北京三中院二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賠償金10485元。
裁判理由:虛構原價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6個交易記錄證明原價899元真實存在,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2017年2月19日所屬這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的交易價格或這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的交易價格是899元。
二審中,某公司提交的促銷網頁記錄不足以證明就是本案中涉及的商品促銷記錄,且即使就是本案中的商品,該促銷記錄中顯示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為一個促銷期,某公司自認限時搶購價格為799元,則在下一個促銷期即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標注的原價也應當是799元而非899元,故某公司存在虛構原價的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張某曾在2016年8月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過其他商品,并曾以價格欺詐和虛假宣傳保健功效等理由提起過訴訟,但本案購買行為發生在2017年2月,購買的商品種類不同,購買的商品數量也沒有明顯不符合常理。某公司亦未提交能夠證明張某在明知價格虛假而故意惡意購買以求高額索賠的相應證據,故張某有權依法要求某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建議
劃線價解釋說明 要更具體、更醒目
侯軍建議,電商商品銷售頁面價格標注要更簡潔,對劃線價的解釋說明要更具體、更醒目,平臺經營者對價格標注監管要更到位。同時,應當盡快在行業協會的推動下,建立行業范圍內的價格標注規范,促進網購市場的整體健康發展和消費者權益與經營者利益之間的良性互動。(記者李夏)
商品質量存在問題,退換貨等維權行為不易……如今,這些現象在電子商務領域仍時有發生,而在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消費不斷升級的今天,電子商務要想得到更好的發展,這些問題顯然亟待破解。
日前,有“中國亞馬遜”之稱的當當即將易主的消息傳來:海航控股的天海投資披露重組進展,其標的資產為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相關股權。
自“雙11”造節營銷后,越來越多的電商平臺將節日包裝升級,變成電商狂歡節。隨著“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的到來,各大電商平臺也紛紛推出各類針對女性的營銷活動。
業內有聲音指出,嚴重依賴電商的物流業同質化競爭激烈,在電商增速放緩的重壓之下,“漲價等于找死”,企業會失去訂單;不漲價,高企的成本一時難以消化。
從“周年慶”“粉絲節”到“購物節”“新年禮”,幾乎是每個月都有促銷的由頭。面對眼花繚亂的價格,消費者常常是暈了頭,殊不知藏在價格差背后的,可能是不同的貨源、不同的配件,甚至只是虛晃一槍的網絡“爆款”。
李先生記得在購物付款后第二天,客服人員告知他,2017年年度的個人跨境電子商務額度已經用完。查詢有關個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報道,不難發現,個人身份信息早已成為網絡黑市上倒賣的“熱門產品”,半年前,還有一名前電商平臺工作人員伙同他人盜取了50億條個人信息。
年前,阿里巴巴就宣布春節期間天貓超市、天貓家電家居行業回依舊在線營業。這些“不打烊”的區域覆蓋廣州、深圳在內的全國200多城市的400多個核心區縣。此外,天貓國際的進口商品春節也能照常配送,覆蓋近80個重點城市的600多個區縣。
2018年2月3日,新零售電商平臺極地鷹年終答謝會暨極地鷹與滎陽綠田簽約儀式舉行。
同一款電視,同樣是在線上賣,一個賣12000元,一個賣6400元,你究竟會選擇哪一個?是不是便宜的就是實惠的?也許,答案并沒有你想象的那么簡單。
昨日,京東宣布將在開封、許昌、商丘、平頂山等河南7座城市舉行“京東百城行”。此次活動不僅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買年貨的選擇,同時也將給當地線下商超的年貨市場帶來沖擊。
2017年已經過去,回顧過去一年的電商市場,似乎已遠沒有往年那么風光。
歲末年初是消費旺季,也是商家摩拳擦掌沖刺銷量的好時機。可對于一些從事網上經營的商家來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電商平臺“二選一”,著實有點鬧心。
新年伊始,包括梅西百貨公司在內的多家美國傳統零售巨頭宣布又將關閉一批門店,以應對電商沖擊。
2017年冬季,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藍天天數明顯增多。受此影響,防霧霾口罩和空氣凈化器銷售遇冷,部分口罩經銷商想虧本套現,卻無人接手。
今年的“雙11”“雙12”已過,而圍繞電商平臺“二選一”競爭模式的爭論并沒有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