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臺老股轉讓細則 劍指新股發行資金超募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12月2日,證監會制訂并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
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于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規定》明確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并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雖無鎖定要求,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
為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老股轉讓后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保持公司穩定經營。
此外,證監會要求,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求合理確定。根據詢價結果,若預計新股發行募集資金額超過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總額的,發行人應當減少新股發行數量,同時可以調整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但不能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上限,且新股與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實際發行總量不得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金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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