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允許券商發行收益憑證融資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收益憑證期限
中國證監會3日公布《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擬在對現有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有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允許券商按照規定發行收益憑證這一新的融資工具,收益憑證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還可以向單一客戶定向發行。
所謂收益憑證是指證券公司依照《暫行規定》發行,約定本金和收益的償付與特定標的相關聯的有價證券。特定標的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利率、基礎商品、證券的價格或者指數。
《暫行規定》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審核與報備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發行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和收益憑證等。鑒于考慮到《公司法》及證監會相關規定對于公司債券和證券公司次級債已經作了明確規定,《暫行規定》沒有對公司債券和次級債再作專門規定,重點對收益憑證作了規定。
具體看,收益憑證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還可以向單一客戶定向發行;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的需求,自行約定收益憑證的期限;收益憑證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柜臺市場、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當在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收益憑證,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200人。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柜臺、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債務融資工具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事實上,早在去年年底,證監會就已發布并施行《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擴充了券商次級債的內涵,并對券商次級債機構投資者范圍、次級債的期限、流通轉讓、發行借入流程等方面進一步放寬,亦旨在拓寬券商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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