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相關主體采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近日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中相關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核查,并采取了相應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隆基股份于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說明書,4月11日上市。上市后的一季報顯示,隆基股份2012年一季度凈利潤同比下降90.59%。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在提交會后重大事項時未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發行人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補充公告。
康達新材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說明書,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顯示,康達新材2012年一季度的營業利潤同比下降39.27%。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在提交會后重大事項時未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發行人亦未在招股過程中作相應補充公告。
證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對隆基股份、康達新材分別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兩家公司的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光大證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隆基股份的保薦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個月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對康達新材的保薦代表人張曙華、王蘇華采取了3個月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周期變化等都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影響,業績波動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凡是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需要充分、及時地披露。此次處理的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業因素等影響,經營業績與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現大幅下滑,2012年業績表現延續了這一狀況,自2011年7月發審委通過后,發行人發行上市過程中,未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這些客觀事實和風險因素,保薦機構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時披露信息。
這位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依法嚴格查處證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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