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券商高管績效薪酬40%以上延期付
昨日,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就修訂《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次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三方面的修改,其中包括充實、完善對證券公司薪酬管理機制的規定。
證券時報記者留意到,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高管薪酬的延期支付作出了具體規定?!案呒壒芾砣藛T的績效年薪由董事會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決定,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發放應當遵循等分原則。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應當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績效年薪?!?/font>
據介紹,本次主要有三方面修改。第一,借鑒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國際組織、境外監管機構針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實國務院“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實、完善對證券公司薪酬管理機制的規定,包括:要求證券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的要求,規定董事、監事薪酬的確定程序,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規定證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二,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刪除修改與之相沖突的規定,并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內容做細化規定。
第三,充分吸收綜合治理以來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經驗,強化約束機制和流程要求。具體包括明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舉行方式和記錄方式、強化董事、監事履職的流程要求,修改監事的產生機制,建立董事、監事履職情況的報告和披露機制,充分細化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規定等。(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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