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紅規劃抄襲風行
2012年5月4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獲得上市公司的“熱烈”響應。然而細讀各個公司的分紅規劃內容,似乎又是一次流于形式的盛會。
數百家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規劃內容幾乎驚人一致,鮮有差異化方案。截至7月18日,已有264家上市公司先后披露“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或“現金分紅有關事項征求投資者意見”公告,從已披露的股東回報規劃看,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誠意。
回報規劃嚴重雷同
自證監會郭樹清主席履新以來,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提出了更高要求。5月份,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狀況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然而,絕大多數公司披露的分紅規劃,無論力度抑或含金量與此前相比并無多少改觀。
據證券時報網絡數據部統計,截至7月18日,已有26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43家公司披露了“現金分紅有關事項征求投資者意見”公告。對比這些公告,其內容大同小異,很難通過回報規劃的內容區分不同類型的上市公司。
在“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中,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使用的公告格式、語言趨于一致,而且在內容方面更是如出一轍:“未來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這樣的一句話幾乎可以在所有的上市公司回報規劃中找到。有部分公司還會加上一句“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每年實現可分配利潤的10%”,但實際上第二句話顯然只是對第一句話的補充說明。
除了內容方面的雷同,上市公司征求投資者意見的工作也流于形式。匯川技術于6月26日公布了現金分紅有關事項征求投資者意見的公告,7月5日,該公司披露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該規劃同樣提出未來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與大量未征詢投資者意見公司的規劃并無二致,讓人難以察覺何處體現了投資者的意見。
當然,也有極個別另類的上市公司。例如,廣陸數測就規定“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這一現金分紅規劃已經比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方案高出一倍;廣州浪奇則計劃“三個連續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10%”。
提出個性分紅規劃的上市公司仍屬于絕對少數。不過,未來股利支付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也不排除有送股及轉增股票的個性化方案,但在現金分紅給股東的回報上,幾乎所有上市公司的方案趨于雷同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保底線便于再融資
眾口一詞的“三年累計分配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潤的30%”究竟從何而來呢?
2008年10月,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按照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再融資需要證明的“財務狀況良好”條件,就包括了三年累計分配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潤的30%這樣一條底線。而正是這條底線,如今卻被眾多上市公司用來當作回報股東的標準。
事實上,早在證監會今年5月出臺“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之前,許多上市公司就已經開始為了再融資而實施有目的的現金分紅。
以西南地區一家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中小股東曾多次在公司股東大會上提出要求實施高送轉的分紅方案,但公司方面堅決拒絕,2011年分配方案仍僅提出了絕對數額不大的現金分紅計劃。此后,該公司迅速提出了非公開發行預案,數據顯示,如果按照中小投資者的要求實施高送轉,而不進行現金分配,該公司將無法滿足上述“三年累計分配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潤的30%”的再融資條件。
現實情況表明,此番上市公司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披露“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不過是將過去耍過的把戲重新包裝,用以應付監管層的要求和投資者的訴求。上市公司制定“回報規劃”所關注的,僅僅是如何能保護自身再融資的權利,而絲毫沒有考慮到投資者應當獲得多少合理回報。
規劃不如實際分紅
以再融資的眼光來看待分紅,“三年累計分配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潤的30%”似乎已經足夠。但事實上,這個承諾的分紅數額與現實之間卻存在著倒掛,很難想象低于現狀的承諾能對促進現金分紅起到怎樣的作用。
根據Wind的統計,2009年至2011年三年間,境內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占當期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約為31.6%、29.5%和30%。相比于“三年累計分配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潤的30%”,或者“不少于每年實現可分配利潤的10%”的三年分紅規劃,現實中的上市公司整體分紅比例顯然要高得多。
當然,考慮到“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中使用的概念是“可分配利潤”以及虧損上市公司對現金分紅占當期利潤比例的影響,規劃中的分紅比例和現實的分紅比例的實際差距可能并沒有看上去的那么明顯,但規劃中的分紅比例仍然與實際正在發生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有著明顯的差距。
此前的股權分置改革中,也曾出現過大非主導的大幅提升現金分紅比例的情況。根據當時的公開披露信息,為了獲取流通權,不少大非提出了股改后三年內的分紅政策,這種現金分紅的承諾動輒占到上市公司當年利潤的50%至60%,其力度遠遠大于“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事實上,現今大多數上市公司披露的“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仍不足以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力度,也難以讓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進而引導投資者長期投資。多數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東回報規劃,其實質更多的是出于應對監管層的要求,真正考慮為股東帶來回報的少之又少。(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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