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參與國債期貨 需要具備一定條件
昨日,中金所發布《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適當性制度相關規則擴大至所有金融期貨產品。對于想在國債期貨上“嘗鮮”的個人投資者來說,開戶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既要準備50萬元的資金,還得通過相應測試。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股指期貨上市三年多的實踐證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于保證股指期貨的平穩推出和安全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必要在國債期貨創新中繼續推廣。目前,有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文件只適用于股指期貨產品,且該制度尚未在《交易規則》層面予以體現。基于上述原因,此次修訂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行了規定。同時,修改適當性制度相關規則,將目前僅適用于股指期貨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擴大至所有金融期貨產品,并對特殊單位客戶和一般單位客戶的適當性制度適用進行了優化調整。
“這有兩層含義:一是說明三年多來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二是表明今后外匯期貨、期權等其他品種金融期貨也都按照該制度執行。”國金期貨總經理助理江明德表示。
根據適當性制度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等; 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
業內人士表示,國債期貨市場參與主體與現貨市場的參與主體密切相關,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法人投資者,與股票市場的參與主體有較大區別。另外,國債期貨專業性強、技術門檻較高,我國實施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小散戶參與將很有限。
江明德表示,“把適當的產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這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和原則。不僅是金融期貨,其他風險投資類產品都應貫徹這個原則,才能保證發生風險時,投資者能正確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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