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搶食中債登公司 接管中期票據托管結算
關于中期票據登記托管結算業務的公告
清算所公告〔2013〕9號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自2013年6月17日起,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開辦中期票據的登記托管結算業務?,F就中期票據發行登記、交易結算、付息兌付、信息披露等具體操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期票據發行登記
(一)中期票據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發行前與上海清算所簽訂《發行人服務協議》,開立發行人賬戶。
(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當期發行文件并通過上海清算所網站進行公告。發行文件內容及披露時點要求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2012版)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三)發行人應不晚于繳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據發行登記申請書》(附件1)、《固定收益產品注冊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產品承銷/認購額度表》(附件3)。其中,有分銷安排的,發行人應在分銷時點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確權前完成分銷。
發行人應在繳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產品發行款到賬確認書》(附件4)。對當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辦理中期票據初始登記。
(四)發行人應不晚于繳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發行情況公告,通過上海清算所網站披露發行結果。
二、中期票據交易結算、付息兌付及信息披露
(一)上海清算所為中期票據交易提供清算結算服務,具體參照《超短期融資券交易結算業務操作指南(試行)》(清算所公告〔2010〕6號)辦理。
(二)上海清算所為中期票據提供代理付息及兌付服務。其中,付息日前一工作日為付息登記日;兌付日為到期日(如到期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期日前三個工作日為過戶截止日及兌付登記日。發行人應將中期票據付息兌付資金于付息兌付日的前一個工作日10點前足額劃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賬戶。
(三)發行人可通過上海清算所網站發布中期票據定期持續披露文件、重大事項臨時披露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2012版)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中期票據收費標準按上海清算所《登記結算業務收費辦法(試行)》執行。
(二)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清算所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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