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倒爺張銳被判死緩 制度缺陷成犯罪溫床
張銳,原財政部國庫司副司級干部,其實有另外一層職務“倒爺”,只不過這個倒爺與當年倒賣糧票、車票的倒爺不同,他倒賣的是債券,一種債權債務憑證。
千萬不能小看這些債務憑證,就是這樣的一紙憑證讓其獲利上千萬元。
據接近財政部的知情人士向媒體透露,張銳的涉案金額逾4000萬元,其在國債招標中舞弊以及利用丙類戶倒賣債券所獲得的非法收入合計達3000多萬元。據市場人士透露,張銳的獲益主要來源于開設投資公司,利用丙類戶的身份進行債券倒賣。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6月,張銳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由于我國債市存在不透明的先天制度缺陷,客觀上使得債市具有犯罪的制度溫床,張銳犯罪過程中凸現出來的制度漏洞值得反思。
另類“倒爺”張銳
“倒爺”張銳是如何利用職務之便倒券獲益千萬的呢?
所謂倒券,就是債券持有者(如銀行)將自己持有的債券低價賣給關系機構(大多為丙類賬戶),而關系機構再高價賣給市場,機構賺取其中的差價。
一位要求匿名的基金人士對21世紀網表示,相比起代持、養券,倒券事實上是一個細節不多、操作更為簡單的犯罪流程。
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為商業銀行,乙類為資質較好的信用社、基金、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丙類戶大部分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以及少量資質較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而倒爺就是對甲乙丙機構以及債券市場這一套流程了若指掌的人。該人士指出,能夠低價從銀行獲取債券的人通常背景較深,在業內有相當好的人脈關系,而身為財政部國庫司副主任就是這么一個有著優質人脈關系,“債券市場并非一個完全市場化的市場,(債券)價格的確定靠的是人脈關系。人脈好,就能拿到優質券。”
“在(低價拿券)這個環節就會涉及利益輸送,因為銀行定個低價格,并不違反任何規定。”而之所以會存在“低價拿券”的空間,客觀上是由于我國債市的競價存在“小圈子”“低透明度”等特點。
該基金人士表示,與股市不同,債市的報價并不會像交易所的那樣公開顯示,而僅是在一定的圈子內公開,“可能這個價格在上海有券,但在北京就沒有。銀行可以在某價位上沒有對手盤為由,降低價格。”
劉洲鴻說:“透明也需要成本。在這背后需要配備人力、財力、時間的投入,比如你的網站要不斷的更新設計,讓外界便于讀懂你的透明度。比如我們要配備專門的審計費用,掏錢專門請會計事務所。
丙類賬戶監管不嚴制度缺陷成犯罪溫床
張銳犯罪過程中凸現出來的制度漏洞值得反思,究其原因在于同樣具有債券結算資格、監管又較松的丙賬戶,成了犯罪的溫床。
首先丙賬戶是當前債市的主要交易參與者。2000年以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僅十幾家金融機構,市場參與者性質單一,交易需求雷同,債券流動性差。
2000年后,中國人民銀行推出債券結算代理業務,引入非金融機構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投資,目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已成為債市重要參與力量。
據市場人士介紹,丙類戶在2011年參與了一級市場80%的債券發行量,也提供了至少60%的二級市場交易量。
前述基金人士表示,丙類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中介”的角色,不需要自己投入資金參與交易,可謂“無本萬利”。
其次,目前的制度對丙賬戶的監管不到位。
由于利益輸送的需求,導致銀行有利用丙類戶進行代理結算的動力,而不會直接面向二級市場出售債券。
“在債券發行時,丙賬戶的負責人通過與銀行內部的關系拿到低價券,而一般新券上市時,為了吸引投資都會適當提高溢價,這時,丙類賬戶就可以利用自己可參與代理結算的資質,在二級市場高價出售這些債券,賺取價差。”
“由于債券通常發行量大,所以即使很小的盈利比例,也能有豐厚的利潤。”前述基金人士解釋道。
該人士進一步指出,若銀行直接面向二級市場出售債券,債券在賣出之后則將被歸入受到嚴格監管的賬戶,從而無法達到利益輸送的目的。
而根據債市結算規則,甲類賬戶可以代理丙類賬戶在后臺結算,實際上相當于有甲類賬戶(銀行)對丙類賬戶實施監管。若銀行對丙類賬戶持有人存在利益輸送的需求,這層監管就會形同虛設。
再次,銀行管理層在利益輸送的同時可獲益。前述基金人士介紹,丙類賬戶往往會和銀行簽訂協議,使用銀行資金購入低價債券,約定給予銀行一定的資金使用費,在丙類戶完成債券倒賣后,向其提供資金的銀行管理層亦可獲得來自丙類戶的“感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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