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違約事件為債券市場敲響風險警鐘
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生了多起信用風險事件。對此,很多機構以及專業媒體從不同側面對這些事件給予了分析。但是像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這樣對違約率進行綜合統計和系統分析,在業內和市場尚屬首次。此舉的意義不僅在于填補了我國債券市場違約率統計分析的空白,更在于其為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評級行業的規范水平,進而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啟示和借鑒。
受宏觀經濟、行業景氣度、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操作等因素的負面影響,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生了多起信用風險事件: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鞍鋼”)未按約定時間交付發行額為50億元中期票據的本息兌付款,造成市場投資者對債券違約的猜測和擔憂;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龍”)、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維”)和新疆中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基”)3家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其所發行的3只發行額均為4億元的短期融資券出現兌付危機,最終通過非常規的方式如期兌付;3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1只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企業中分別有1家企業,其債券本金和/或利息的兌付因自身無力還款而由擔保公司進行代償四家公司分別是北京地杰通信設備有限公司(“10中關村”聯合發行人之一)、北京康特榮寶電子有限公司(“10京經開SMECN1”聯合發行人之一)、哈爾濱惠佳貝食品有限公司(“10黑龍江SMECN1”聯合發行人之一)和常州高力彩鋼板有限公司(“11常州SMECNII001”聯合發行人之一)]。
2012年發生的多起信用風險事件給市場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很多機構從不同側面對這些事件進行了分析。本文將嘗試以不同標準的違約定義對上述事件是否屬于違約事件進行判定,并根據不同的判定標準統計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年度違約率,統計樣本范圍包括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非政策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及集合債券。
一、債券違約率統計
1、以寬松的違約定義標準衡量,2012年債券違約率依然為零
我們認為寬松的債券違約定義標準是:債券未能如期兌付且在寬限期內(通常1~2個工作日)未及時糾正的情況視為債券違約。按照這個定義,海龍、賽維和新中基3家企業發行的3只短期融資券的債券本息均如期兌付,未發生債券違約;4家中小企業發行的集合債券本金和/或利息由擔保公司進行了代償,債券如期兌付,未發生債券違約;鞍鋼雖未按協議約定提前一日交付兌付款,但其債券本息在債券到期日如期兌付,也沒有發生債券違約。因此,根據寬松的違約定義標準,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未出現違約事件,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違約率依然為零。
2、以嚴格的違約定義標準衡量,2012年共有4期債券違約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債券違約定義和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違約事件的定義,我們認為嚴格的違約定義標準是,債務人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視其發行的債券違約:一是債務人未能按照合約規定支付或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或利息,包括在寬限期內的延期支付;二是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且其中債權人做出讓步或債務重組具有明顯地幫助債務人避免債券違約的意圖,債權人做出讓步的情形包括債權人減免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降低債務利率、延長債務期限、債轉股(根據轉換協議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資本的情況除外)等情況;三是債務人申請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被接管,被停業或關閉;四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書面承認其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五是債務人的其他金融債務發生違約,如對商業銀行的實質性信貸債務逾期90天以上。但是如果債券具有擔保,在債務人發生上述三、四或五的情況時,擔保人履行擔保協議對債務進行如期償還,則債券不被視為違約。
如果按照這個嚴格標準,鞍鋼未按協議約定,延期一日交付資金,其發行的債券應被視為違約。海龍、賽維和新中基3家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已出現經營虧損嚴重、貸款逾期未還、資不抵債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情況,其發行的債券依靠非常規的償債方式最終如期兌付,因此也可判定海龍、賽維和新中基3家企業發行的債券均發生了違約。4家中小企業雖然書面承認自身無力償還債務,但由于債券具有擔保并由擔保人如期代償本息,因此4家中小企業發行的債券未發生違約。
根據上述嚴格的違約定義標準和對2012年信用風險事件的分析,可以判定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共有4期債券發生了違約。若以債券期數為基礎進行統計,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總體債券違約率為0.17%(以債券期數為基礎統計的違約率等于當年發生違約的債券期數除以年初具有有效債項評級的債券期數總和);中長期債券違約率為0.06%,AAA級債券違約率為0.11%;短期債券違約率為0.50%,短期債券中的A-1級債券違約率為0.34%、B級債券違約率為100%。若以債券發行規模為基礎進行統計,市場總體債券違約率為0.12%(以發行規模為基礎統計的違約率等于當年發生違約的債券發行金額除以年初具有有效債項評級的債券發行金額總和);中長期債券違約率為0.12%,AAA級債券違約率為0.16%;短期債券違約率為0.15%,短期債券中的A-1級債券違約率為0.10%、B級債券違約率為100%(見表1)。
二、發行人主體違約率統計
如果從發行人主體信用質量的角度考慮,我們認為債務人發生上述嚴格的債券違約定義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可判定為債務人主體發生違約。按照這個標準,海龍、賽維、新中基3家公司和4家中小企業因經營和財務出現嚴重問題,無法依靠自身實力償債,可認定其發生了主體違約;鞍鋼主要是因操作問題延遲支付債券本息,其本身信用質量良好,依靠自身實力能夠償還債券本息,主體未發生違約。因此我們判定,2012年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共有7家發行人發生了主體違約,市場總體發行人違約率為0.49%(主體違約率等于當年發生違約的債券發行人家數除以年初具有有效主體評級的債券發行人家數總和),AA級發行人違約率為0.24%,AA-級發行人違約率為0.37%,BBB+級發行人違約率為2.13%,BBB級發行人違約率為5.77%,BB+級發行人違約率為6.67%(見表2)。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