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業內人士:零風險思路困擾企業債市場
外界將國家發改委對企業債的審批思路稱為“零風險計劃經濟思路”,多位債券業務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國家發改委現有審核標準的出發點,是為了盡可能將其所審批的債券償還風險降到最低,甚至是為了確保其所批出的債券均能百分之百還本付息。
就業內非議較多的一些企業債審核標準,記者采訪了多家發行人和機構,進行了簡單的梳理:
1、對企業信用等級及擔保方式要求過高。國家發改委要求申報發債的民營企業的主體信用等級若低于AA,則必須提供外部擔保,而國有企業則無此要求。
業內對此疑惑,從這一要求本身來看,為什么低于AA就一定要外部擔保?AA代表了什么?AA及AA以上的就沒有風險了么?另一個方面,發改委的這種要求,容易滋生買賣信用等級的行為。
2、對企業融資規模進行限定。對地方政府平臺公司發行債券的融資規模,一方面,發改委要求融資規模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另一方面還要求將發債規模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率進行衡量,加上債券申報規模后的地方政府債務率不得超過100%。業內的觀點是,對于有政府背景的企業債,更適合用政府的可支配財力做基礎。
3、對政府平臺債券融資進行通道限定。當前,國家發改委對政府平臺申報債券制定了“2111”的通道要求,具體來說就是:每年,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有2個政府平臺債券指標、地級市有1個、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百強縣有1個、國家級開發區有1個。直轄市沒有指標限制。
業內對此不解,既然已經按照債務率或財政實力對地方平臺債券融資進行了規模限定,再設定指標要求有何意義? 而且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強行劃分額度,行政色彩過強。
4、對企業還款資金來源進行限定。申報債券的企業特別是地方政府平臺,還款資金來源本是多樣性的,可是國家發改委卻要求大部分政府平臺企業必須就募投項目與政府簽訂待建回購協議(BT協議),以BT回購資金作為償債來源。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應考慮現實中許多募投項目本身屬于公益性項目,但在項目實際運作中企業有明確合理的資金平衡方案,沒必要強行拿BT款作為還款來源。
5、與政府的關系前后矛盾。發改委某些政策要求發債企業與地方政府撇清關系,比如:對財政補貼占企業收入來源的比重進行限定,要求政府不得對發債企業提供擔保或承諾等等。另一方面,發改委卻要求地方政府參與到企業發債工作中來,比如要求政府對于企業發債出具專項意見,要求政府就企業償債保障措施出具說明,要求政府與企業簽訂BT協議等。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這些要求前后矛盾,出發點不統一。(蕭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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