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審核將考察承銷商信用
擬發債企業征信記錄亦將納入審核材料
由地方發改部門直接調取
企業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明確成為企業發債申請的重要參考材料
國家發改委昨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信用建設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發改部門向國家發改委轉報企業發債申請前,需向征信服務機構調取申請發債企業的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并將相關材料轉報國家發改委。已轉報發債申請但尚未核準的,也需補報征信記錄。
這就意味著企業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明確成為企業發債申請的重要參考材料,目前企業債信用主要看發行人過往三年在金融機構的信貸情況,對商業征信沒有特別要求。對此,有分析人士稱,國家發改委此舉旨在牽頭建設全國征信系統。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發改委一方面以重視對企業征信記錄的使用來防范企業債風險,另一方面則在醞釀簡化企業債發行程序。有媒體曾報道稱,國家發改委正醞釀通過券商直報、定向備案等方式,提高企業債的發行效率。
由省級發改部門直接調取
據悉,近年來,中國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征信服務機構快速發展,一些征信服務機構積累了一定量的企業信用信息。這些信息對審核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今后省級發改部門向國家發改委轉報企業發債申請前,需向征信服務機構調取申請發債企業的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并將相關材料轉報發改委。
《通知》要求,調取工作須由省級發改部門負責企業債券工作的人員直接完成,可以請發債企業協助辦理,但不得委托發債企業或主承銷商等獨立代為辦理。調取信用記錄的征信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規范運行的征信服務機構。目前國內征信服務機構可以做到對企業信貸信用記錄的較充分采集,為審核企業發債提供了重要信息參考,但僅掌握和分析這些信息尚不能滿足債券審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級發改部門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應加快對企業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盡快形成比較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指出,已向國家發改委轉報發債申請但尚未核準的,需及時補報征信記錄。為保證這批債券的審核質量,防范潛在信用風險,《通知》請各級發改部門盡快調取企業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報送至國家發改委。
主承銷商信用納入考核
《通知》明確,加強對主承銷商征信記錄的調用和分析。主承銷商在企業債券發行中承擔重要作用,有必要考察其信用狀況。為此,國家發改委將加強對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記錄的調用,通過定期調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記錄信息,及時掌握債券主承銷商信用狀況,強化對主承銷商履行職責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根據《通知》,要逐步建立申請發債企業及保薦人綜合信用承諾制度。企業申請發債前,發行人、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利益相關方需分別簽署提交信用承諾書,對發行條件以及發債材料的真實性等相關方面做出承諾,如有違規將自愿接受已承諾的懲戒。各級發改部門要加快研究建立債券發行中的綜合信用承諾制度,加快推進發債企業和市場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為企業債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信用條件。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