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海龍遭除名示警債市 中介不作為“欲罰還休”
“對于如同重癥患者的企業來說,融資求發展好比是復健后的體育運動,現在取消特別會員資格,對這個待破產重組的公司已無實際意義。”8日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東海龍內部人士自嘲地表示。盡管該人士的話語無奈中透出淡定,但山東海龍此番被交易商協會“除名”,仍給整個債券市場帶來警示意義。
與之前一樣,交易商協會仍未點名批評相關中介機構,僅稱“就個別中介機構盡職履責不到位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自律處分”。
中介機構“難脫干系”
上述山東海龍人士對導報記者說,“取消會員資格當然會影響融資信譽,但這不是目前的主要問題。公司目前主要依靠委托加工業務維持運轉。同時,在等待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整事項的裁決。”
導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山東海龍此前3次短融發行中,均由恒豐銀行擔任主承銷商,聯合資信評估公司擔任信用評級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作為審計機構,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
事實上,山東海龍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其發行的債券存在兌付風險。導報記者獲悉,山東海龍最初被發現問題,也是源于交易商協會自身的監測,比如前者財務數據變化明顯、高管頻繁辭職。此外,其信息披露也存在瑕疵。交易商協會經查證確定,自2008年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以來,山東海龍未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市場披露財務信息,存在財務欺詐和虛假記載行為;相關中介機構也未盡職履責。
盡管在處罰聲明中交易商協會沒有對上述“個別中介機構”直接挑明,但作為山東海龍主承銷商的恒豐銀行等機構,業界認為其“難脫干系”。
“會計師事務所對于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負有最直接責任,如果未盡責就應受處分;評級公司對于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并不負有直接責任,受處分的可能性較小。”在江蘇南通某企業擔任財務經理的注冊會計師李蓓蓓對導報記者分析說。
中國貨幣網信息顯示,山東海龍分別于2008年9月、2009年11月以及2011年4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過短期融資券。而此次山東海龍之所以再度被處罰,緣于去年12月其大幅修正2008-2010年度的審計報告。當時山東海龍對應收款項壞賬準備調整、存款及成本結轉調整等近20項作出會計差錯調整,使得凈資產大幅調減,其2010年底的凈資產由9.62億元驟減至1.58億元。
在李蓓蓓看來,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主體,發行人應將自身的經營狀況、盈利能力、履約安排與保障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合規披露,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切實做到盡職履責,這樣,債市才能有效運行,投資人才會愿意承擔風險。而對投資者的一個利好是,交易商協會7日發布業務公告,就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信息披露規則》,提示企業如期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并向市場公開披露其主要內容。
山東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導報特約評論員張延良向導報記者表示,“信息披露是規范市場的重要環節,其中財務信息的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核心。目前市場的滯后性主要原因不在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快,還是企業的主觀能動性有問題,由此形成了市場風險。這要求投資者具有通過財務指標進行分析的能力,但是,這在一般情況下比較難達到。”
恒豐銀行曾被“誡勉”
根據交易商協會相關規定,企業只有在取得特別會員資格后,才能申請注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這意味著,在重新獲得特別會員資格前,山東海龍將無法發行短融、中票等債務融資工具。
在此次山東海龍事件中,“11海龍CP01”的主承銷商恒豐銀行同樣備受關注。鮮為人知的是,恒豐銀行一直是債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去年還曾被交易商協會進行了“自律處罰”。
導報記者調查發現,去年6月,交易商協會對發行人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及相關主承銷商恒豐銀行開展了業務提示、約見談話等后續管理工作。事情起因在于浙江三鼎織造的財務數據在兩次公開信息披露出現了不一致。“近期對浙江三鼎織造及相關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恒豐銀行采取了誡勉談話的自律處罰措施,對兩家機構在后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警示和誡勉,要求兩家機構高度重視債務融資工具后續管理工作,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制度,并針對具體問題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交易商協會如是稱。據導報記者了解,截至去年7月18日,兩家機構均已將整改報告提交至交易商協會。
此次交易商協會對山東海龍的處罰聲明中,同樣未對山東海龍短融的主承銷商———恒豐銀行給出較為明確的處分信息。但是,恒豐銀行在山東海龍短融的如期兌付中“功不可沒”。市場早已風傳,由山東海龍控股股東濰坊市國資委進行擔保,恒豐銀行提供了此次兌付的資金。9日,導報記者試圖采訪恒豐銀行相關負責人,但一直未獲回應。
而交易商協會的解釋稱:“如果主承銷商符合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指引的要求,就沒有責任,主承銷商也不承擔信用風險。此外,如果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到位,主承銷商在相關財務的盡職調查方面無需承擔責任。”
但在采訪中,一名銀行界債券分析師對導報記者直言不諱,“山東海龍事件再一次說明,企業發生重大生產經營變化并不可怕,不遵守市場規則才是動搖市場發展基礎的致命劣根。而作為主承銷商的恒豐銀行,理應強化對發行人的外部約束,而不是僅指導發債為一己之利服務。”
股市“追查機制”趨嚴的啟示
目前,山東海龍早已資不抵債,去年巨虧10億元,同時對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累計達8.78億元,占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56.72%。此前“11海龍CP01”評級已被下調至“垃圾級”,引發市場對中國債券市場會否出現第一例實質性違約的廣泛關注。
交易商協會秘書長時文朝表示,如果信用風險事件甚至違約事件出現,短期可能會對市場參與者造成一定影響,但從長遠來講,對建立市場化的定價估值體系,完善市場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充實評級違約率數據庫均有積極意義。時文朝同時認為,“我國評級行業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還不高,級別競爭時有發生,未能切實起到獨立、客觀揭示信用風險的作用。部分評級與經濟實際運行情況背離,缺乏合理調整依據。”
張延良也向導報記者表示,“不僅僅是在國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國際上對評級機構的獨立性等都提出了質疑,也造成了投資者的厭惡情緒,這需要行業自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來解決。”
也就是說,對于債市而言,承銷商以及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亟待制度約束。對于這一點,證監會已經在IPO領域進行了探索,或可給債市帶來借鑒和思考。
今年5月底,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發股票財務信披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將發行人列為財務信息質量的第一義務人,同時也明確了相關中介機構的義務和追查機制。緊接著,7月16日,證監會將新大地列入終止審查IPO申報企業名單,這是創業板首個過會后因媒體質疑財務造假而被終止審查的企業。而按照新股發行改革中對中介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新大地的中介機構南京證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和立信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如果確實存在瀆職、失信行為,將很可能被追究責任,并受到包括限制業務申請在內的行政處罰。
股市對中介結構“追查機制”的趨嚴,無疑也將給債市帶來啟示。
“在債市的制度建設上,企業不能永遠在政府的懷抱中,而債券投資者也應當培養承擔風險的意識。”何一峰說。(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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