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禁止地方政府自行發債
就在外界預期提請全國人大二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將會在地方政府發債口徑上有進一步松動時,面對的卻是二審稿擬恢復現行預算法關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發放政府債券的規定。
昨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業內人士分析表示,當前禁止地方政府舉債是為防范地方債務風險,但簡單退回老法并不能真正規避風險。
一審稿曾透出“一些松動”
在地方各級財政日漸趨緊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能否自行發債是此次預算法修訂的一大焦點。就在去年我國還允許上海浙江廣州深圳四個地區自行發債,不少業內人士一致表示,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傳遞出的信號顯示,預算法草案將在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口徑上有原則上的松動。
據了解,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基礎上,曾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會上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地方應嚴格遵循編制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對地方債務應從嚴規范。修正案草案明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意在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為何在允許四個地區試點自行發債之后,二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刪去一審稿相關條款,依然禁止地方政府舉債?“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10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洪虎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院長王雍君預計從今年開始到2015年地方政府將會迎來還債高峰。與此同時,財政部數據顯示,到今年8月底,2009年發行的2000億地方債全部到期。有媒體報道顯示,由于今年前5月各地財政收入增速均出現放緩跡象,地方政府正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來償還已有債務。
王雍君認為,既然債臺高筑,則必然不會放松口徑允許地方政府再舉債。“地方政府發債必須需要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作為支撐,而無論從監督機制還是信用評級機制等方面來看,國內資本市場并不成熟,這種條件也不允許我國現在冒風險允許地方政府發債。”
專家:簡單退回老法不可取
不過,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卻表示,退回老法表述沒有體現立法應規范與服務現實的實質要求,要保持地方融資平臺的健康持續發展,關鍵還是要建設地方陽光融資制度。首先應“開前門”,結合預算法修訂積極推行陽光融資,接受公眾監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漸將10.7萬億元地方債務消化干凈;此外還要“關后門,修圍墻”,嚴控新增地方債務,規避風險。
我國現行預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在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次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11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討論通過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當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
“一波三折”的預算法修訂
1995年1月 現行預算法開始施行。
2004年 首次預算法修正開始啟動,人大常委會預工委牽頭政府十幾個部門成立起草小組。
2006年 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立法計劃,定于當年10月提請審議,但最終擱淺。
2010年 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立法計劃,定于當年8月提交國務院,國務院最終未安排討論。
2010年12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主任高強表示,預工委已將預算法修正事宜轉交國務院。
2011年11月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預算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12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2012年6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二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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