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管理層及部分員工融資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管理層及部分員工融資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英農業”或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披露的《關于公司管理層及部分員工融資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043)2014年9月17日披露的《關于公司管理層及部分員工融資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4-052)2014年9月27日披露的《關于公司管理層及部門員工融資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4-056)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現將有關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是華英農業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部分員工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而提出。
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華英農業控股股東河南省潢川華英禽業總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數為84,053,33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9.74%。(不適用《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3號: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對適用主體范圍的要求)。
三、增持人員基本情況
鄭州華合英農業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系華英農業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部分員工。
四、增持方式
(一)增持人本著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自籌資金直接認購由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山東信托—恒泰5 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 “恒泰 5 號”或“本計劃”), 在公司控股股東河南省潢川華英禽業總公司提供擔保完成1:2比例(自籌資金與融資資金比例)融資之后。華合英委托信托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買入華英農業(股票代碼:002321)流通股股票。“恒泰 5 號”資金總額共計不超過1.5億元,增持總量不低于公司總股本 4.7%,最高不超過公司總股本 7.29%。
(二)本計劃存續期42個月,其中前36個月為擬持有股票期限,后6個月為股票處置期。本計劃特別約定,信托計劃滿 12個月 之后可提前結束。
(三)本計劃承諾自最后一次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 個月不進行反向操作。
(四)本次增持行為所產生的融資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增持人自行承
擔。
五、本次增持進展情況
2014 年7月22日,“恒泰 5 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6萬股,合計占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 2.48%。在本次增持前“恒泰 5號”未持有公司股份。
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恒泰 5 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計增持公司股份864.3萬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2.03%。
2014年9月25日,“恒泰 5 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計增持公司股份187.36萬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0.44%。
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恒泰 5 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分別增持公司股份326.75萬股、0.19萬股,合計增持公司股份326.94萬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0.77%。
上述增持完成后,截止2014年12月9日收盤,“恒泰 5 號”共持有公司股份2434.6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72%。
關于“恒泰 5 號”的后續增持情況,公司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的規定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增持股份的表決權
全體增持人放棄因參與“恒泰 5 號”而間接持有的華英農業股票的表決權。“山東信托-恒泰 5 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放棄直接持有華英農業股票的表決權。
七、其他
1、本次增持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的有關規定。
2、本次增持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本計劃及增持人承諾:在增持(或減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進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4、本計劃及增持人承諾:在下列期間不買賣華英農業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5、本計劃及增持人承諾:本計劃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華英農業所有。
6、增持人申請退出計劃均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公司將繼續關注“恒泰 5 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關情況,并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恒泰5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不會導致公司的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特此公告
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