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官員提案劍指大氣污染防治
全國政協委員、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3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專訪時透露,來自環保部的政協委員“兩會”期間將向全國政協提交兩份提案,一份是盡快修訂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法》,另一份提案則是關于煤炭總量控制。
今年環保部共有三位官員作為政協委員參加兩會,分別是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環保部前副部長張力軍與環保部總量司司長劉炳江。盡管今年代表委員已有不少針對環境問題的提案,但來自環境主管部門的委員提案“劍指”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因此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已過時
據了解,提案的初衷是我國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早已過時。現行該法制定于1987年,盡管分別于1995年和2000年進行了修訂,但仍難以適應區域性、復合性和壓縮性大氣污染防治的需求。因此這部已經過時的法律近年來一直被要求修訂,然而由于產業部門阻力、立法排期所限和公共參與程度較低,該法遲遲未能修訂。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利紅認為,過時首先表現為責任不明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法》對于大氣環境責任的設定比較模糊,規定的處罰力度也很不充足,難以起到遏制環境違法的效果。
其次是該法比較抽象概括,削弱了法律的規范力度和可實施性,對于部門協作管理方面的規定也極為原則化,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機制設計。
第三是目前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偏重行政法,一定程度上對于民事及刑事部分較為忽視。這使得相關污染排放主體僅有行政法上的責任,難以通過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訴訟實現其責任。
應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據了解,上述提案仍在擬定之中。目前,對于《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不少專家已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高紅利建議,在新法中應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進一步規定總量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管理措施;加強和完善責任制度;完善配套立法和實施機制,建立與工信部、交通部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完善環境保險或環境民事訴訟制度;完善大氣環境公共參與及信息公開制度;完善排污許可(權)證制度。
此外,為避免法律過于抽象化難以實施,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過程中,應賦予地方更多的機會和功能,國家層面立法應當為地方或區域立法提供基礎和必要的協調及保障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環保局局長張全建議,除盡快啟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外,在新修訂的法律中還應增加“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專章,明確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體制、機制,補充完善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制度。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目前環保部、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已基本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達成共識。
加快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然而,僅僅立法仍舊難以解決目前嚴重困擾我國的大氣污染問題,為使法律監管和實施能夠落實到位,還必須要輔以相關的行政體制改革。
全國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毅3日上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雖然將環保總局升格為環保部,但環保部的具體職能沒有實質改變。目前政府的環保職能,例如大氣和水污染治理,仍分散在諸多部門。西方國家大都是將相關職能統一到一個部門。有鑒于此,他建議,在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應組建新的資源與環境保護部,賦予大環保部更多環保職能與權限。
此外,目前我國環境監管體制仍是環保部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地方環保局仍舊由地方政府任命,因此難以真正實現環境監管職能。對此,王毅建議,在組建大環保部的同時,要輔以地方機構配套改革,必須讓大環保部下面“有腿”,也即仿證監與銀監部門,實現環境監管治理部門的垂直管理,才能使大環保部的相關政策真正落地。
在機構改革方面,張全呼吁,應盡快組建全國性的區域污染防治機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機構的組建可采取“區域管理委員會+區域管理機構”的模式。由國務院成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工信部等國家部委以及相關省市人民政府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制訂政策,對區域大氣管理的重大事項和政策做出決議和決定。由環保部作為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執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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