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從特價貓膩到買車糾紛
“特價”商品下單后卻是原價,網購快遞被人冒領,買輛新車發現是召回產品……面對令人防不勝防的消費“陷阱”,消費者權益如何依法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多個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陷阱 1
銷售過期食品、假冒藥
經營者被判“退一賠十”
■基本案情
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后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法院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交通費500元。
劉新向陜西立新藥房購買4盒“快速瘦身減肥膠囊”,后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未找到該產品相關信息,根據產品包裝上的批準文號查出該保健品名稱為“俏妹牌減肥膠囊”。法院判決立新藥房退還劉新貨款280元,并向劉新賠償十倍購物價款2800元。
■法官點評
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經營者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判令其賠償消費者損失的同時,判令其承擔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陷阱 2
網購“特價”藏貓膩
銷售者被判賠款
■基本案情
李曉東在淘寶網購買酒仙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度五糧液(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為8394元,后發現該白酒在淘寶店鋪中標注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等。之后雙方約定退貨,酒仙公司賠償8394元,如一方違約則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但酒仙公司未履行該協議。法院判決酒仙公司給付李曉東賠償款8394元,并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
■法官點評
電商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陷阱 3
網購快遞被人冒領
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楊波起訴速遞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
■法官點評
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不承擔對楊波的賠償責任。
兩個“95后”兄弟以400元的價格,從“上家”買來整套的銀行卡資料,價格翻倍后通過網絡轉手賣出去,買家遍布全國各地,半年非法獲利150 萬。
最近全國各地去年的平均工資數據相繼公布,而北京的平均工資最高,2014年北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2268元,而最低的河南省僅為42179元,最高和最低之間相差2.4倍。
喜歡在節假日瘋狂購物的都是折扣券和團購券的死忠,喜歡在端午節理財的,不用說,八成是想出去旅游或者是出去購物,算著算著就發現自己“夠嗆”。理財師認為,臨時抱佛腳也比不抱好,節前理財也并非不可以。
土豪的每一次大手筆總能吸引人們的關注,近日就有報道某土豪花3.5萬為其保時捷愛車內飾鍍24K純金,亮瞎眾人眼。這在嘉豐瑞德理財師看來,有奢侈浪費奪人眼球之嫌,沒有什么實際的意義。有錢給了你任性的資本,但是卻不能用來敗家,下面就為你細數那些土豪敗家的不良行為,希望能引以為戒。
開放式理財產品除了贖回可能產生費用之外,如果遇到節假日等情況,可能并不能馬上實現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