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出新指標
去年6月和12月發生在我國銀行間市場的流動性緊張狀況仍讓市場心有余悸,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也成為監管層和銀行業界共同關注的話題。19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這一新的監管指標,并要求商業銀行在2018年底之前該指標應達到100%。據悉,《辦法》將于3月1日起實行。
新指標設過渡期
昨日發布的《辦法》中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定量要求,其中定量考核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三項監管指標。后兩者為目前已有的考核指標,流動性覆蓋率為《巴塞爾協議三》中新修訂的標準。
根據規定,流動性覆蓋率的考核旨在確保銀行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銀行易于變現的現金資產包括現金、超額準備金、國債及公司債等。
據悉,目前該指標僅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中資和外資銀行。且由于上述指標計算復雜,銀行需要一定時間對相應的政策、程序、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和完善,銀監會對該指標達標時間規定了過渡期,要求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和90%。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按資產規模計算,我國目前有44家銀行需考核上述指標。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前的計算標準,截至2013年底,這些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都在60%以上,其中超過8成銀行流動性覆蓋率超過100%。而修訂后的達標情況要在今年一季度才能掌握。
將同業業務及表外理財納入風險管控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超額備付金率、流動性缺口等傳統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相比,流動性覆蓋率更為全面和精細,幫助銀行對各項業務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掌控,特別是近期迅速擴張的同業業務和表外理財。
例如,該指標對銀行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在反映流動性風險方面更為準確,也有助于約束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過度依賴,對于當前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傳統考核指標只能反映銀行表內業務的流動性風險,而流動性覆蓋率能夠同時反映銀行表內外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有助于規范銀行表外理財業務、平衡理財收益和風險的關系。
去年6月出現的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緊張狀況,顯示出我國部分銀行資金來源過度依賴同業拆借,并將拆借資金當作放貸或者購買理財產品的長期資金使用,使得信貸資金期限嚴重錯配的問題。銀監會從去年起發布“8號文”加強了對理財業務的監管,另有媒體報道稱,銀監會今年還計劃對理財業務和同業業務治理體系進行改革。
另外,對于此前業界呼吁取消的存貸比考核,新規中予以了保留,且仍需達到75%的“紅線”。上述人士稱,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辦法》也將其納入。不過,銀監會也將按照與時俱進、積極穩妥、逐步完善的原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記者沈瑋青)
(原標題: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出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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