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銀行、網銀和銀行卡密碼應有區別且要保密
導讀:近期,越秀區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手機銀行業務的案件,案情均為儲戶開通手機銀行業務后,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機銀行轉賬詐騙錢財。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儲戶對手機銀行業務不了解的漏洞,混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及銀行卡的密碼區別,誘使儲戶按照其指示開通銀行卡手機銀行業務,并設置其指定密碼,由此獲取對該賬戶的控制權,再以貸款抵押為名,騙使儲戶在該賬戶中存入資金,從而竊取儲戶財產。
普法學堂
法官提醒,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和銀行卡密碼應有區別且要保密,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期,越秀區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手機銀行業務的案件,案情均為儲戶開通手機銀行業務后,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機銀行轉賬詐騙錢財。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儲戶對手機銀行業務不了解的漏洞,混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及銀行卡的密碼區別,誘使儲戶按照其指示開通銀行卡手機銀行業務,并設置其指定密碼,由此獲取對該賬戶的控制權,再以貸款抵押為名,騙使儲戶在該賬戶中存入資金,從而竊取儲戶財產。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儲戶不熟悉手機銀行業務,在獲知前兩者的密碼后以把儲戶銀行卡內的存款轉走方式進行詐騙。被害人財產受損后,起訴開通手機銀行業務的銀行要求賠償損失。
越秀法院民二庭李金留法官對此種類型的案件分析表示,儲戶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銀行追索經濟損失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一方面,由于儲戶在向銀行申請開通手機銀行業務時,都會在銀行提供的《領用協議》和《電子銀行客戶服務協議》等協議上簽字確認表示已閱讀并同意遵守該等協議,而銀行一般也是在《申請回執》中緊挨儲戶簽名位置上方,用明顯的有色(與協議主文不同的顏色)字體進行風險提示,因此銀行在為儲戶開通手機銀行業務過程中并無過錯,已盡到合理提示義務。而且在儲戶使用手機銀行業務過程中銀行必須按照儲戶的指令進行轉賬,銀行正確履行了儲蓄存款合同義務,銀行亦無任何過錯,故銀行通常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包括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由于是儲戶自己泄露了銀行存款業務信息,應當自行承擔由于自身過錯而導致的轉賬被騙的所有后果和責任。
針對該種犯罪手法,李金留法官提醒市民注意防范:第一,不要輕易相信一些提供貸款的短信和電話,如需貸款,應到相關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或者撥打銀行免費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在使用手機銀行時,要提高警惕,最好先到銀行了解具體操作流程,謹防欺詐,如無法了解,不開通為宜。第二,銀行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不斷完善手機銀行的管理制度,增強手機銀行的安全性,向廣大群眾宣傳有關手機銀行業務的知識,防止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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