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可激發鯰魚效應 改善行業競爭生態
民營銀行已漸行漸近,而其設立又需要哪些制度,又會對中國銀行體系、實體經濟產生什么影響?帶著這些問題,上證報記者獨家專訪了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紀志宏——
民營銀行可激發“鯰魚效應”改善行業競爭生態
開辦民營銀行,社會呼聲已久。上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探索設立民間資本發起的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是此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提法的具體化。
高層的表態傳遞出這樣的信息——民營銀行已漸行漸近。而民營銀行的發起、設立需要哪些制度安排?民營銀行的試點、興起又將給中國的銀行體系、實體經濟帶來什么改變?帶著這些問題,上證報記者在陸家嘴論壇期間專訪了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紀志宏。他本人也于日前撰文建言,適時啟動民營銀行試點。
紀志宏表示,這幾年,無論是政府融資平臺的急劇膨脹和愈發嚴重的產能過剩,還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和融資貴,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競爭同質化帶來的效率損失和結構性缺陷,反映了現有金融系統對多層次競爭性銀行體系培育的迫切需求。
民營銀行的設立,則意味著與現有金融機構不一樣的銀行開始出現,其治理模式、行為方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會促使金融機構競爭生態發生改變,激發金融機構競爭活力,產生鯰魚效應。
民間資本進入意在主導權
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誰占主導權,反映在治理機制上可能并不一樣。民間資本是準備去董事會說話的,而不僅僅是單純的財務投資者
上證報:按照現行規定,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為15%,也就是說民資可以持股85%,但往往還是發起銀行一家說了算。從概念上講,到底怎樣才能稱作民營銀行?
紀志宏:以村鎮銀行為例,目前爭論的焦點在于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機構類型問題。按照現行規定,設立村鎮銀行必須由商業銀行主發起,且對其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輿論則呼吁放開主發起行制度,允許民間資本性質的民營企業主發起設立。但現行規定并沒有拒絕由民營或民間資本控股的商業銀行,如浙江臺州的泰隆銀行、臺州銀行等主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這一類村鎮銀行盡管數量很少,但在實質上可以視為民營性質的中小銀行。目前社會上更為關注的是由民間資本或民營企業主發起設立的中小型民營銀行。因此,撇開主發起人的機構類型,究竟什么是民營銀行,需要看哪種類型的資本最終起主導作用、實際擁有管理決策權。
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誰占主導權,反映在治理機制上可能并不一樣。比如說大銀行開辦一家村鎮銀行,或許就會復制母行的經營理念、風險控制、管理模式。民營銀行中,民間資本是準備去董事會說話的,需要擁有“用腳投票”之外的發言權,而不僅僅是單純的財務投資者。這將推動治理模式形成新的業態,相對于只有一種資本結構,資本結構多樣化條件下的競爭可能更良性。
適時啟動民營銀行試點
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準入條件合理,日常運營監管得力,民營銀行試點可以做到風險可控
上證報:民營銀行的一個爭論點是準入門檻的設定。您認為合理的準入門檻應該從哪些角度評判?
紀志宏:民營銀行說了很多年,但是發展遲緩,這里邊有一個難點,就是準入門檻。與國有資本、外資相比,民營資本準入門檻較高。到底設多高是好的、是最有利于金融穩定的?事后更好評判,而在事前要設這個門檻不大容易。
從國際經驗看,盡管對設立銀行的發起人或股東的資質要求有所差異,但基本沒有要求必須是金融機構。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達到規定條件,如最低資本金額、股東人數、治理結構、高管任職資格、合規章程等,就允許組建相應類型的商業銀行。從監管角度講,準入限制并非風險防范的核心,準入限制應該在促進競爭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平衡,同時準入政策一般不對某類股東作為發起人進行身份限制,不同股東發起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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