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風險滲透 銀行業難以“獨善其身”
當前金融體系風險復雜程度遠遠超過以往,銀行業風險特征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其中,重點是防范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滲透,以及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禁止銀行客戶轉借貸款資金。 當前金融體系風險復雜程度遠遠超過以往,銀行業風險特征也在發生深刻變化。一是隨著經驗環境變化和業務復雜程度上升,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增強;二是部分企業通過多頭融資、借新還舊掩蓋風險,銀行在理財、代銷等業務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隱形擔保,導致風險的隱蔽性增強;三是單體機構風險暴露的可能性上升,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有可能多點爆發和轉換,風險的復雜性和危害性增強。
“很多人每天接到的電話、短信里,有不少都是所謂投資公司、理財機構或者擔保公司的,內容無非是問有沒有閑置資金,他們會承諾給你可觀的投資回報。”一位從事金融法律工作的朋友告訴記者,這些年,高利貸、非法集資不僅屢禁不絕,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是在銀行信貸緊縮以及經濟增速下滑期間,一些民間借貸行為轉為高利貸、非法集資的情況更為突出。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數據,過去幾年我國非法集資案件平均每年在2000起左右。而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的情況,2012年僅上半年非法集資立案就超過5000起,是2011年全年的兩倍之多。
“最令人擔憂的是,這些違法金融活動有些已經滲透和傳導到銀行體系,一旦資金鏈斷裂,將會引發很嚴重的后果。”他說,在他經手的相關案件中,已有多起涉及銀行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民間借貸以及非法集資風險的持續暴露,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警覺。在銀監會前不久召開的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上,外部風險傳染已經成為今年監管機構在信用違約風險和表外業務關聯風險之外又一個需特別注意防控的風險點。其中,重點是防范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滲透,以及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禁止銀行客戶轉借貸款資金。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高度重視財政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隱患,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當前,經濟增速回調,民間借貸容易轉化成為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金融活動,并且其部分資金來源或業務運作與正規金融體系之間盤根錯節,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就可能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銀行業無法獨善其身。
據了解,當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風險不容樂觀,從過去一年立案情況看,不僅案件頻發、涉及面廣,而且案件形式不斷翻新、欺騙性強。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統計,去年全國有81%的地區發生過非法集資案件,案件涉及多個行業和地區,參與群體廣泛。一些非法集資活動以虛假生產經營投資為名進行集資,或以投資理財、期貨交易等虛擬經濟形式,預防和處置起來都十分困難。
特別是這些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風險正在向銀行體系傳導。前面那位從事金融法律工作的人士向記者表示,違法金融活動殃及銀行,目前看來有多種渠道,比如有的企業或個人以貸款、票據、信用卡套現從銀行套取低息資金后高利轉貸他人;一些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理財公司、房地產中介公司等機構,脫離主業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活動,而這些公司本身與銀行通常有合作關系,一旦出事就會想盡辦法將損失轉嫁銀行;當然,也不排除銀行員工受利益誘惑,直接參與到高利貸或非法集資中,并從中牟利。
他表示,除上述主觀惡意違法獲利的行為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企業為償還民間資金或擔保償付導致資金鏈斷裂,進而危及到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根據記者了解到的情況,外部風險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向銀行傳遞蔓延正呈現擴大趨勢,部分地區因民間借貸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新增不良貸款的比重接近50%。
為防止外部風險傳染,銀監會在部署今年工作時,將監管重點放在影子銀行、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明令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影子銀行放大杠桿提供融資,禁止銀行客戶轉借貸款資金,并要求特別關注銀行案件與非法集資、民間融資等外部風險相互勾連的問題。
近來,很多專家機構圍繞影子銀行內涵及國內的規模展開爭論,但不管如何界定,影子銀行的客觀存在以及可能向銀行體系的傳染滲透,都警示我們對此不能掉以輕心。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定義,影子銀行是指“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對此,監管部門給出的說法是“我國的信用中介體系絕大部分都已納入監管體系”,換言之,影子銀行規模和風險并不像有些機構預測的那么大。但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必須要加強對這類機構和業務的有效監管,防止風險的累積、擴散和轉移。
很明顯的是,當前金融體系風險復雜程度遠遠超過以往,銀行業風險特征也在發生深刻變化。一是隨著經驗環境變化和業務復雜程度上升,銀行表內與表外業務之間、銀行與證券、保險等不同金融行業之間、正規金融體系與民間融資市場之間的關聯度上升,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增強;二是部分企業通過多頭融資、借新還舊掩蓋風險,銀行在理財、代銷等業務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隱形擔保,導致風險的隱蔽性增強;三是單體機構風險暴露的可能性上升,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等有可能多點爆發和轉換,風險的復雜性和危害性增強。
面對更為復雜嚴峻的風險形勢,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身健體、練好內功,加快推進發展模式和經營管理的改革轉型,切實提高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守住風險底線,防止外部風險的傳染;同時,對于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具有金融功能的非金融機構,應加強監管力度,引導其規范發展,防止其偏離主業違規進行高息借貸,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形成風險;而對于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和不規范融資擔保,則要及時給予嚴厲打擊,防止其向銀行體系的傳導擴散。
當然,從長期來看,發展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深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引導民間借貸等地下金融走向陽光化和規范化經營,發揮其對傳統銀行體系的補充作用,才是降低其潛在風險和負面作用的根本之道。(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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