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條例》或近期出臺
醞釀許久的《征信管理條例》有望于近期正式推出,旨在促使國內征信體系更加細化。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日前從多家商業銀行處獨家了解到,雖然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已在2012年8月1日啟用,但其與老版本“主要仍是內容組織形式的變化”,基本不涉及信息采集規則和數據保留期限等具體變化;具體內容調整仍有待《征信管理條例》出臺,而該條例有望在近期正式公布。
出臺在即
“估計正式的《征信管理條例》將很快出臺,現在應該在央行分支機構和商業銀行等方面密切征求意見。”一位相關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個人征信報告確實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改版,但只是“內容的組織方式、排列、重點等有一些變化”,后臺數據庫仍基本與老版報告一致,在數據保留期限和規則等方面并無明顯變化。
該知情人士繼續說道:“比如,老版個人征信報告需要用表格形式填寫近兩年每筆貸款何時放款、何時到期、貸款金額、還款情況等,但新版報告則只要標明結果,即近兩年是否產生過逾期貸款。”
“估計等到《征信管理條例》正式出臺之后,雖然新版個人征信報告的版式基本不變,但內容呈現會根據條例進行相應刪減和調整。”這位知情人士表示。
早在2005年8月,央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出臺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下稱“3號令”),明確由央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3號令”在相當長時間內被作為征信工作的基礎所在;同時,監管層方面也一直希望能出臺一個比“3號令”更為細化和具體的管理辦法,即醞釀許久的《征信管理條例》。
根據央行網站信息,從2004年起,央行開始加快建設個人征信系統,于2004年12月中旬實現15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全國7個城市的聯網試運行;到2005年8月底,央行完成與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的聯網運行,此后經過試運行,2006年1月正式運行。
而截至今年6月初,央行牽頭建立的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為全國1821萬余戶企業和8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實際上,銀行征信業務是通過總行端口直接與央行征信中心相連,數據交換非常頻繁,基本每天都有數據往來。”一家股份制銀行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據本報記者了解,征信條例立法則起始于2002年,當時由央行牽頭、十幾個部委參與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組,開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條例》草案。之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分別在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兩次針對《征信管理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爭議尚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9年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社會意見稿)的征信業務規則中,規定“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但到2011年的《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修改為:“征信機構對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應予刪除。”
“5年”之說仍然引起各方不小反響。“5年時間太短,”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微博)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直言,“有效的數據分析需要跨越周期的時序,實際上即使不刪除之前的不良記錄,通過時序分析后,也會看到個人行為的改善,同樣應該是個人信用行為的一部分。”
“銀行最看重的是個人近兩三年的信用行為記錄,”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對本報記者說,“所以《征信管理條例》對銀行業務來說總體的影響并不大。”
而另一家股份制銀行個金部相關負責人則對本報記者說:“關鍵還是要甄別個人的不良記錄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比如有一些客戶的逾期記錄是對房貸或信用卡還款業務不了解,并非惡意造成,這種違約產生的負面征信報告如果延續太久,對借款人來說確實有點不公平。”
這位負責人接著說:“由于國內個人征信起步較晚,所以不良信息記錄應該保留5年、7年還是終身,實際上還需要經歷一段時間后才能知道相對合適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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