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印發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發[2012]5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現將《農戶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農村金融機構遵照執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管理辦法》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法人銀行。
2012年9月17日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構與政策
第五條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后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采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
對于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后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后臺崗位,實行前后臺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準、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準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并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三章 貸款基本要素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并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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