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股權限制或有突破
面對民間參股村鎮銀行熱情高漲,作為全國金融改革的兩大前沿——深圳向左,而溫州則選擇了向右。昨日上午,溫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關于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推出“司法保障30條”。其中備受關注的是,20%股權限制或將有所突破,《意見》明確表示,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將對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參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舉措予以支持。
溫州有多項創新措施
溫州中院推出的司法保障30條,既有當前特殊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民間借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破產等金融案件的應對措施,又有結合溫州金改先試先行精神制定的長效工作機制,如促進投融資環境的優化、鼓勵金融改革創新發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完善金融風險防控機制、提升金融司法保障水平等等。
除此之外,《意見》還有以下多項創新措施。如依法規范境外投資咨詢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服務體系的建立;依法支持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彌補理財產品流動性差的損失,達到支取現金“救急”的目的等等。
值得關注的是,去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高速增長,而金融案件訴訟時間一般較長。《意見》專門以創新模式完善金融審判機制。《意見》透露,溫州中院和具備條件的基層法院將設立金融審判庭,其他基層法院則要設置金融審判專項合議庭。目前,鹿城法院已于上周掛牌成立金融審判庭,溫州中院金融審判庭的設立正在申報中。
20%股權限制或有突破
在《意見》的30條中,有一條頗受關注:《意見》在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方面,要求依法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還將對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參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舉措予以支持。
在民間參股村鎮銀行熱情高漲之際,發起人問題一直比較突出,20%的股權限制難以突破,民間資本積極性受到打擊,一直是頗受市場詬病的事情。據了解,2007年中國銀監會印發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村鎮銀行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同時,該規定還明確: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伴隨著溫州金融改革的提速,小額貸款公司們正在積極爭取改制成為村鎮銀行,但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在股權方面的限制很難突破,成為轉型的瓶頸之一。“這一規定將故事“主角”牢牢鎖定在發起銀行身上,其他人“戲份”不大。”民營企業界相關人士認為,應該放寬村鎮銀行發起人資格限制,不必20%資本金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控制之下,民營資本也應有資格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并擁有控制權。
而在業內專家看來,村鎮銀行是基層金融機構,機制可以更加靈活,將村鎮銀行束縛在傳統金融框架內,確實是導致民資作用無法有效發揮。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表示,監管機構總是心存顧慮,擔心民營資本沒有經驗、不懂經營,或者導致利益輸送問題,害怕其“卷錢跑路”,“這種擔心當然不是沒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廢食。”
尤其是在上周,有關媒體流出的《深圳村鎮銀行監管工作指導意見》被深圳銀監局證實為尚未定稿的內部討論稿,其間提出了盡量吸收深圳本地民間資本入股,禁止“三資企業”、私募基金、產業基金、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國家限控行業企業等入股村鎮銀行,從而打碎了不少企業的“銀行夢”。
在此之際,溫州金改透露出的放寬股權限制意圖,尤其耐人尋味。或許一如此前廣州一小貸公司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的那樣,“金改大戲才剛剛上演,希望我們不要一直做配角”。 (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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