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間外匯市場部分業務調整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銀行間外匯市場部分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局,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外匯市場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7]28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銀行間外匯市場部分業務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簡化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業務實行一次性備案管理。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境內機構,持規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申請、定價與頭寸管理、風險內控制度等)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一并申請備案上述三項業務交易資格。
(二)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獲得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交易資格的境內機構,可自動獲得外匯掉期、貨幣掉期交易資格,無需再次申請備案。
二、增加貨幣掉期業務的本金交換形式
境內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除現有規定外,還可以采取在協議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實際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交換形式。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根據上述規定相應調整交易規則及系統,做好技術支持與服務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本通知轉發轄內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貨幣經紀公司等相關金融機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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