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制定正推進 監管界定成懸疑
“今年又要推國際性品種,又要準備期權。但國內還基本沒有境外投資者如何參與進來的條款,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期貨市場的條款只有幾條。”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微博)近日感慨。
沒有法,監管者的監管就缺支架。然而推進期貨立法年年講、幾屆證監會主席都呼吁過的《期貨法》卻至今沒有出臺。國內期貨業基礎規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頒布于2007年并于2012年獲修改。然而只修改條例,早已掩飾不了市場混業監管的沖動。
“界定”難
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長桂敏杰在今年政協會議上的提案顯得緊急而迫切。“我國證券交易所正在進行股票期權產品創新、期貨交易所正在進行商品期權和股指期權創新,有關期權產品的監管主體、交易場所等不夠明確,可能影響市場發展。”他說。《證券法》主要提及對傳統股票、公司債券等的規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范的主要是場內期貨交易。當前,在我國制定統一的金融商品監管法律的時機還不成熟,通過《期貨法》明確相關證券衍生品種的基本制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選擇。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已將《期貨法》納入其中,在人大財經委和中國證監會等推進下,已形成了初步草案。桂敏杰建議,繼續將《期貨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相關職能機構牽頭、證監會參與,進一步開展有關《期貨法》制定的調研,并組成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證券市場機構、學者以及其他人士廣泛參與的《期貨法(建議稿)》起草小組,對《期貨法(草案)》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接近《期貨法(草案)》的一位人士告訴經濟觀察網,現階段確實可通過《期貨法》明確相關證券衍生品種的基本制度。此外,要堅持期貨市場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管體制,就要明確各職能部委的監管權限。2010年國內推出股指期貨,結束了我國期貨市場只有商品期貨的歷史。考慮到今年國債期貨、原油期貨等大型期貨品種的即將推出,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涉及外匯管理、商務部、國資委等其他部委,更要從法律層面理順證監會和其他部委關于期貨市場的監管邊界。
德意志交易所集團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毋劍虹告訴經濟觀察網,從歐美證券和商品衍生品發展史來看,衍生品的場外交易都先于場內交易。當個性化的衍生品遠期合約(Forwards)的交易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后被做成標準化合約(Futures),改為在交易所交易以方便市場參與者使用時,才有了現代意義上的場內場外衍生品之分。而由于電子交易手段的發展(另類電子交易場所)和個別衍生品的特點,有些衍生品在達到相當規模的交易量后依然保持著場外交易的方式。針于對場外衍生品個性化交易監管的難度,歐美監管機構要求交易量大的(現已指定若干)場外衍生品必須經由中央對手方清算,藉此防止幾年前發生的失控場外衍生品再次對實體經濟造成損害。
“比如信貸違約產品的監管,”毋劍虹告訴經濟觀察網,此類產品交易集中于全球幾大銀行手中,這幾大銀行如果不情愿使用交易所開發的交易系統,外界很難干涉。但通過統一的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就可以相對有效的控制風險。
美國SEC和CFTC分別監管證券和期貨交易的制度根源于其歷史的發展。在德國,由于其交易所制度不同于英美交易所模式,德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5年才成立并且負責所有與證券期貨交易有關的事務。德國2002年將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者統一成為當今聯合監管機制的“德國金融監管局”。三家機構的整合使相關領域的溝通與交流更方便和通暢,使跨領域的監管更容易協調,但對三個不同領域的監管依然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原來的三個監管會)依法施行。
由于歷史發展原因,有些國家和地區市場的股票期權的交易放在了證券交易所。事實上,毋劍虹認為,交易場所不是關鍵,根本的是嚴格按照衍生產品的特點設計和安排交易及實施監管,以提高效率和效益,這也是過去幾年國際很多交易所整合和并購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內監管層也一直傾向于通過“中央對手方清算”實現監管。但對于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已不是證監會一家能做主。
出臺緩急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胡俞越告訴經濟觀察網,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期貨市場真正建立,國內20年前就有過制定《期貨法》的呼聲,然而那時一切都未成型。前證監會主席周正慶在去年11月舉行的第八屆中國國際(深圳)期貨大會上表示,目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領域當中,獨期貨業還沒有立法。國內已經逐步形成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以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的文件為主體,和以期貨交易所、期貨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期貨法規體系,制定《期貨法》的時機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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