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豐電子盤定性“變相期貨交易”引爭議
臨近年關,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發(fā)布的一則通告,將今年上半年因與客戶對賭而“崩盤”的江蘇恒豐商品交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恒豐電子盤”)定性為“變相期貨交易”,更讓身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市場風暴中的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開始坐立不安。
上周六(22日)上述公安機關連發(fā)三份通告,包括《關于恒豐案件通告》、《關于敦促恒豐公司代理商投案自首的通告》和《關于對恒豐公司非法經營案交易商應發(fā)還數額進行核對的通告》。
根據上述通告,恒豐電子盤的負責人將大蒜等7個農產品以沒有實物對應的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以T+0的模式采用集中匿名競價和保證金方式進行標準化電子合約交易,并為買賣雙方提供履約擔保,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保證金制度。
且經層層請示,最終由國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認定,恒豐電子盤的經營性質為“變相期貨交易”。而在今年9月下旬,經檢察部門批準,已對上述市場的負責人進行了逮捕。
目前,不僅涉案的數百家恒豐電子盤代理商須投案自首并退還返傭,而且因為行業(yè)內首家獲罪“變相期貨交易”的恒豐電子盤,其交易模式在大宗商品中遠期電子交易市場中普遍存在,而在該行業(yè)內引發(fā)的“地震”絕不亞于去年底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即“38號文”)時的影響力。
“固然恒豐電子盤與客戶對賭的非法經營行為應受到法律懲罰,但鹽城公安機關的上述做法如在各地推廣,將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也不利于大宗商品電子商務模式的探索與創(chuàng)新。”江蘇某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負責人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介紹。
其實,自本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修訂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將2007年版中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條款刪除。因此,昨日甚至有業(yè)內人士也向本報記者表達質疑,所謂的部級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最終確認恒豐電子盤的經營性質為“變相期貨交易”一說是否屬實。
而在日前于寧波召開的“2013年經濟形勢與大宗商品市場展望”報告會上,主張電子商務的崛起有利于實現(xiàn)“中國制造”向“中國創(chuàng)造”轉變的國家電子商務工程實驗室主任柴躍廷教授也擔憂:網上現(xiàn)貨、遠期現(xiàn)貨、期貨等概念不清,相關法規(guī)、管理制度缺失,攜款潛逃、蓄意炒作事件時有發(fā)生,相關政府部門只能“粗暴”干預,別無選擇。
相關新聞
更多>>